【本報北京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對該院2000年7月公布的“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進行修訂。新規定擴大了司法救助的范圍,明確當事人符合下列14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孤寡老人、孤兒和
農村“五保戶”;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患有嚴重疾病的人;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追索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的;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傷人,請求賠償的;因見義勇為或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傷,本人或者近親屬請求賠償或經濟補償的;進城務工人員追索勞動報酬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特困戶救濟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無其他收入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的;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當事人為社會福利機構、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社會救助站、特殊教育機構等社會公共福利單位的;其他情形確實需要司法救助的。(梁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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