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孩子們著迷的日本動畫明星“奧特曼”,近來在我國引發了一場知識產權系列訴訟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奧特曼”的“主人”——原告日本圓谷制作株式會社(簡稱圓谷會社)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先后起訴北京燕莎友誼商城有限公司、北京長安商場等京、滬、穗三地的四家商業企業和一家制造企業。
聯系到去年和今年不斷爆發的國外巨頭對中國企業發動的知識產權訴訟攻勢,最高人
民法院、國家版權局以及京滬兩地的法學專家和律師提醒中國企業,這系列知識產權訴訟表明越來越多的國外企業正在利用知識產權的法律武器打壓中國企業,不認真對待和解決好知識產權問題將會使自己越來越被動。
“奧特曼”在華突掀系列訴訟
發端于日本的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從上世紀60年代開始,在半個世紀的時間里風靡了全世界。奧特曼成為差不多與米老鼠、唐老鴨等齊名的動畫明星。
圓谷會社以侵犯署名權為由將長安商場告到法院,要求賠償7962元。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原告圓谷會社在法庭上稱是奧特曼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享有在奧特曼影視作品及奧特曼形象商品上署標志(c)TsuburayaProductions、(c)TsuburayaProd的權利。但是近日卻發現長安商場銷售奧特曼形象的玩具包裝上標的卻是(c)TsuburayaChaiyo標志,被告的這種行為就是對自己著作權法上署名權的侵犯,這樣可能使消費者誤認為TsuburayaChaiyo是奧特曼影視作品著作權人,對原告造成侵害。
被告長安商場當庭辯稱自己銷售的產品有合法來源,是與北京恒盛天怡貿易有限公司簽定合同,對玩具的合格證明及標識進行了認真檢驗后在商場銷售的。對方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是奧特曼影視作品中8個形象的作者,而且(c)TsuburayaProductions、(c)TsuburayaProd只是一個版權標志,不是中國著作權法上的署名標志,故沒有侵犯署名權。
記者采訪中獲悉,此次涉案的5家中國企業,其被訴的理由均為制作或銷售了標有(c)TsuburayaChaiyo版權標記的奧特曼形象產品,因而被原告訴稱侵犯了自己作為奧特曼影視作品著作權人享有的署名權等權利。被告方提出的抗辯理由也大都為:自己有合法的進貨渠道,作為銷售商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涉案商品已經取得了授權。(c)不僅指作者,而且指與著作權相關的信息。銷售商不應作為本案被告,原告可以向生產商主張權利等。
“奧特曼”著作權早有海外糾紛
中國銷售與制造商奧特曼產品上所標的(c)TsuburayaChaiyo是一家泰國的電影制作公司,而該公司的總裁SompoteSaengduenchai(以下簡稱“泰方”)與圓谷會社之間就“奧特曼”有一場長達數年的著作權糾紛,也是今天中國系列訴訟的導火索。
1996年,“泰方”向圓谷會社出具了一份1976年的“許可授予合同(LICENSEGRANTINGAGREEMENT)”,該合同許可“泰方”在日本以外國家奧特曼系列影視片不規定期間的獨占發行權、制作權、復制權等。依此,“泰方”向臺灣、馬來西亞、香港、新加坡、泰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圓谷會社許可商及分許可商發出警告信,認為其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權。
泰國一審法院2000年4月4日做出判決,認為:“泰方”不是奧特曼系列影視片的共同制作人,奧特曼系列影視片的制作人是圓谷會社;“許可授予合同”是真實存在的。因為1978年泰國的著作權法沒有“轉讓合同”和“許可合同”的區別,所以盡管泰國1994年的著作權法有這樣的區別,但依據1978年的泰國著作權法,法院認定“許可授予合同”是“轉讓合同”,圓谷會社將奧特曼系列影視片的所有權轉讓給了“泰方”,但是不包括將來的奧特曼系列影視片。泰國二審法院2000年12月20日做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泰國法院做出判決后,圓谷會社與“泰方”又在日本法院提起訴訟,日本法院2003年2月28日做出一審判決,2003年12月10日做出二審判決,認定:“泰方”在日本國內及國外沒有奧特曼系列影視片的著作權。但是圓谷會社與“泰方”進行交涉過程中發函給“泰方”,有誠意接受“許可授予合同”所涉及的某些許可授予內容,意味著“許可授予合同”是存在的。但日本的著作權法有“轉讓合同”和“許可合同”的區別,判決認為“許可授予合同”只是奧特曼系列影視片的使用許可,不是所有權的轉讓;“泰方”不得宣稱其是奧特曼系列影視片的著作權人,不得向圓谷會社的許可商及分許可商發警告信宣稱侵害了“泰方”的著作權。
盡管已有日本法院做出的判決,但“泰方”仍以著作權人身份授權泰國ChaiyoFilm公司,由ChaiyoFilm公司將奧特曼系列影視片的獨家使用權授予廣州銳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并向中國版權局出示泰國判決,證明“泰方”是奧特曼系列影視片著作權人,要求在中國版權局登記“授權合同”,并獲得了中國版權局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該“授權合同”明確規定奧特曼產品的版權標記要注明“TsuburayaChaiyo”,以表示TsuburayaChaiyo是奧特曼系列影視片著作權人。
從1999年以來,圓谷會社在中國就奧特曼著作權已經進行過6個相關案件的訴訟,已經生效的中國法院判決均認定圓谷會社是奧特曼的著作權人,這也被認為是圓谷會社這次大張旗鼓地提起系列訴訟的根本原因之一。
“奧特曼”訴訟再敲法律警鐘
“奧特曼”中國系列訴訟所涉及的諸多法律問題在法學界也引起了廣泛的關注。
中國社科院知識產權中心副主任李明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非權利人在(c)后署名是一種欺詐性質的虛假標識,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交通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壽步教授在分析(c)版權標記時認為,本案的玩具在應該標示人的地方標示了版權的被許可人,這就是標示不當,會誤導消費者。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宋錫祥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即使《世界版權公約》中的版權不包括署名權,也不限制圓谷會社依據中國《著作權法》對作者署名權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知識產權專家蔣志培博士則認為,該案適用中國的著作權法就足以解決問題了。因為中國是保護署名權的,所以本案的焦點首先在于這個作品是不是中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第二,原告要求在作品上面署名,是不是合法。如果按中國法律規定原告應該在這個作品上署名,而作品上卻沒有署原告的名字,那就是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權。如果侵害署名權,《著作權法》就比《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好適用一些,界定也比較清晰。
盡管學界對該案涉及的法律問題還在爭論不休,但記者在發稿時得知,在廣東省玩具協會等最新出版的《中外玩具制造》刊物上,被告所稱的“版權授權人”已經將人之姓名由TsuburayaChaiyo改為TsuburayaProd。同時,被告所稱的“版權授權人”網站上,也已經將人之姓名由TsuburayaChaiyo改為TsuburayaProd。
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也成為日前結束的全國“兩會”關注的焦點之一。全國政協常委、清華大學教授王光謙指出,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造成近年來涉外知識產權訴訟頻頻發生,這也許也是促使圓谷會社提起系列訴訟的一個重要原因。
記者注意到,幾起案件的訴訟標的額都不大,均在萬元以內。那么,圓谷會社發動這樣一場目的分明又不在經濟賠償的訴訟的真正意圖又何在呢?記者從圓谷會社訴訟代理人尤憲迅律師處得知,其之所以要發起這場系列訴訟,真正意圖還是為了圓谷會社的經濟利益。因為,奧特曼系列影視作品至今已制作并播放了40部,上海電視臺炫動衛視目前也在播放《迪加奧特曼》,訴訟雖然只涉及到早期的幾部作品,但是不制止侵害行為,將影響奧特曼其余作品的播放及奧特曼商品的經營,直接影響圓谷會社的經濟利益。圓谷會社此舉就是為了維護自己在中國這個全球將來的最大市場的巨大經濟利益。
知識產權已經成為當代國際貿易中競爭優勢的主要砝碼和最有價值的搏弈工具,中國企業發展壯大躲不開也離不開知識產權問題,“奧特曼”知識產權系列訴訟也是對其他中國公司一個警示,給更多中國企業敲響了一記知識產權的法律警鐘,我們應該有高度的警惕性和沉重的憂患感。
作者::朱繼東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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