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煤炭經營監督管理,規范和維護煤炭經營秩序,國家提高了對煤炭經營企業的準入條件。國家《煤炭經營監管辦法》規定,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國家負責審查的煤炭經營企業,除應當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注冊資金在五千萬元以上;獨立擁有產權的儲煤場地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獨立擁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施;獨立具備符合規定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人員。
(信息來源:浙江經濟信息網)(信息來源:浙江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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