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
如何控制和減少“形象工程”、“政績工程”?浙江省專門出臺了《浙江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該省法制辦負責人說,新《辦法》將改變以往領導拍板就上項目的做法,控制和減少“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對群眾利益的侵害(中國青年報4月7日報道)。
新辦法、新舉措,自然贏來一片喝彩。但新“辦法”能控制和減少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嗎?筆者曾參與建設的一個國家“七五”重點工程項目,僅立項、審批、可行性研究等環節,就跑了近百個部門,蓋了幾百個圖章,用了十年時間。同時,筆者也曾在政府機關從事過基本建設工作,一個不足百人的機關,蓋了一座幾萬平方米、相當于“五星級”的辦公大樓及培訓中心,作為當地的一個標志性建筑,從領導決定到大樓使用,不足三年時間,其程序之簡單、管理之粗放、手續之順利,是任何企業根本做不到和無法想象的。
同樣是基本建設,二者效率差距為何如此之大?身臨其中的筆者深有感觸,權力是關鍵因素。企業建設受制約多,是因為能管企業的“衙門”多,而企業管不了也制約不了“衙門”,所以國家設定的各種程序與規定,對企業管用。政府部門則不同,部門權力之間有一種制衡關系,假如管基建的部門不給我開綠燈,那么我就會用我的權力“治”那些管基建的部門,這種互為制約的關系,結果就是“互惠互利”。
不否認“浙江辦法”是個好辦法,《辦法》規定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應當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等等,都很正確,也很有必要。但是,在實施這一辦法過程中,肯定也會遇到“權力互為制約”、“權力與人情”等諸多現實難題,《辦法》實施主體如何面對政府投資主體的權力威懾?會不會也和過去一樣睜一眼閉一眼?
另外,誰在搞形象工程與政績工程?事實上,都是那些“大官”在搞,而這些“大官”往往都握著《辦法》實施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烏紗帽,你敢秉公按程序辦事,我就能找理由摘掉你烏紗帽。況且,在目前政績考核和發展模式現狀下,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的概念還比較模糊,還有一些官員,因那些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和形象工程而不斷升遷。就如百姓所言,政績工程如臭豆腐,聞著臭,吃著香。在這種情況下,搞政績工程的和管政績工程的,孰輕孰重,誰心里都有數。
“浙江辦法”是用來管官方項目的,如果管不住官方的“權力”,再好的辦法也會發生霉變,這樣的例子過去不少見,今后也不會杜絕。尤其在一個還存在“權大于法”、“人情大于法”的現象,一個小小的“辦法”,就能控制和減少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抑制那些“大官”要形象要政績的沖動?我看有點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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