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冰
引人關注的長春“林肯”車禍案,終于有了最終的結果。開著林肯轎車殘忍地將小女孩拖死的被告人付忠濤被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并于昨日執行。(4月6日《東亞經貿新聞》)
罪大惡極、民憤極大的罪犯被處以極刑,本是件大快人心的事。但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筆者卻有些疑惑堵在心中,不吐不快。本案的案發時間是2月1日,犯罪嫌疑人付中濤2月4日被公安機關抓獲。4月6日付中濤被執行死刑。也就是說從被抓獲到執行死刑,時間只有短短的兩個月。在這期間,按法律的規定,本案必須要流水線般經過公安、檢察和法院三大部門。再從各個部門的內部處理程序來看,公安方面先要縝密偵查、取證,然后寫出刑拘材料報局領導審批,然后又要形成報捕材料送至檢察院批捕科審查、批準。批捕后,公安還要進一步完善材料,寫出起訴意見書。這一切辦妥后,公安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起訴科,由起訴科審查后,再寫出起訴書,將案件起訴到法院。由于案情復雜,這樣的案子只能采用普通程序,按法律規定,必須要起訴書送達被告人10天后才能開庭審判。判決死刑的案子,中級法院必須要召開審判委員會討論。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上訴,經省高級法院審判后作出終審判決。由于是死刑,省高級法院還要受最高人民法院的委托,進行最后的死刑核準……
而這么多手續繁瑣、程序復雜的工作,就在短短的兩個月內完成!在刑事實踐中,一般的普通刑事案件,很少能在兩個月內一錘定音的,何況這還是案情如此重大、涉及到生命刑的案件。我關注到這一類案件的“閃電”速度,已經有一段時間。2001年石家莊爆炸案元兇靳如超3月23日在北海被抓獲,4月29日執行死刑;南京湯山特大投毒案,犯罪嫌疑人陳正平9月15日被抓獲,10月14日就執行死刑,僅有一個月的時間!
當然,上述案件的處理時間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并不違法。但是不是可以再慎重一些,再穩妥一些,再細致一些,是否有必要在這樣的案件上一味地追求速度呢。當年美國的俄亥俄大爆炸,如此驚天大案,從審訊到最后執行死刑,經過了長達數年的時間,給予了被告人充分的辯護和申訴時間。或許以我們的國情,用不著耗費數年的時間,但一兩個月的時間對于人命關天的事,是不是又太倉促了。我真的難以理解為何要如此匆忙、著急。
特別是近一段時間來我注意到幾起冤案的暴光,河北聶樹斌強奸殺人案,現在真兇捉住,而以前被判決死刑的被告人聶樹斌已經冤死10年之久;還有湖北京山佘祥林殺妻案,兩次被判死刑,最后仍然含冤坐牢11年……如此倉促的時間處理這樣的大案,難免不會出錯——一旦出錯,這樣的案子是無法彌補的。所以我覺得在日益重視人權的今天,傳統的大要案“從快”的觀念是不是應該反思一下了。這樣的大案我覺得反而應該“慢”下來,冷靜地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