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少數人在上訪時采取了過激的上訪方式,既影響了廣大群眾的正常信訪活動,也擾亂了公共秩序,新修訂的《信訪條例》主要從四個方面規定了維護信訪秩序的措施。
第一、對圍堵、沖擊國家機關,堵塞、阻斷交通,攜帶危險物品或管制器具,污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等6類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規定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受理或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三、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誣陷他人,并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規定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違反上述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禁止。
信息來源:山西電視臺
(信息來源:山西地方商務之窗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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