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對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管理。
通知規定,2005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凡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在2005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出口企業在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時,免予提供
通知要求,出口企業取得的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認證手續。未認證或認證不符的,不得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編發:范嵬 信息來源:國際商報 記者:郭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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