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紅萍
王先生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入住后發現自己家房屋與鄰居住房的隔墻及衛生間與樓道的隔墻是普通隔斷墻,與開發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說明書》載明的承重墻不符。近日,北京市一中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使用說明書不是合同的一部分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一月之后辦理了入住手續。王先生訴稱,自己在購買房屋前從朋友處曾取得了開發商印制的該房屋《使用說明書》,上面寫明房與房之間及外圍護墻均應為承重墻,但入住后卻發現,自己住房與鄰居住房的隔墻及衛生間與樓道的隔墻均為普通隔斷墻,并非承重墻。
王先生認為《使用說明書》的記載明確、具體,且關系到房屋質量,對于選擇、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及房屋價格的確定都有重大影響,因此起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減少房屋價款人民幣5萬元。
開發商辯稱,雙方在合同中并未約定隔斷墻須為承重墻,其提供的房屋已經驗收合格,并不存在質量瑕疵。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的合同。《住宅使用說明書》應在住宅交付用戶的同時提供給用戶,而開發商也確實是在交付房屋時才將該說明書交付給王先生的。
雙方所簽合同中附有合同標的物的平面圖,該平面圖應視為合同的一部分。對合同內容,雙方當事人均應履行注意義務,因未履行注意義務而引起的糾紛,應由其自己承擔相關的責任。平面圖中標明了房屋各部分墻體的具體情況,開發商交付的房屋與合同所附平面圖一致,且該房屋已經有關部門質量檢驗合格。雖然開發商在交付房屋時提供了《住宅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中關于房屋墻體的說明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所附平面圖標明的墻體不符,因住宅使用說明書不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對抗合同的效力。因此,法院對王先生要求開發商減少房屋價款人民幣5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市場報》 (2005年04月05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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