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背景
針對關于“四大銀行為應對房貸利率提高后的提前還貸潮而計劃收取違約金”的說法,四大銀行近日表示,各地分行在合同中如果約定了違約金就以合同為準,而總行目前對此尚無整體計劃。記者在采訪中得知,目前,沈陽各大銀行對提前還房貸者“態度不一”,法律界人士認為,是否收取違約金要看房貸合同的規定。
銀行態度 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 按合同 收取違約金
零售業務處的于洪波告訴記者,雖然總行方面并沒有下發“提前還貸加收違約金”的正式文件,但允許各地分行可以視合同而定,遼寧省分行方面的具體規定是:第一款合同(2003年以前簽訂的合同)規定,借款不足5年提前還款的,收取提前還款本金部分3個月的利息作為違約金;第二款合同(2003年以后簽訂的合同)規定,借款不足一年提前還款的,收取提前還款本金部分1個月的利息作為違約金。
工行、建行、農行、招行 按合同 不收取違約金
工商銀行沈陽市分行、建設銀行遼寧省分行、農業銀行遼寧省分行營業部以及招商銀行等辦理房貸的幾家股份制銀行都表示,已經執行的合同中都沒有明確規定提前還貸要支付違約金一說,在實際執行中也都沒有對提前還貸的情況收取違約金,至于是否要向提前還貸的借款人收取違約金還要等總行的通知。
不過,盡管這幾家銀行沒有違約金方面的明確規定,但還是對借款人的提前還貸行為有一些說法,比如只允許市民辦理兩次提前還貸,而且在兩次還貸后所有貸款必須還清;比如提前還貸須提前半個月預約,然后由銀行安排等等。
業內人士表示,提前還貸并不是銀行鼓勵的行為,因此銀行除在貸款合同中明文進行限制外,各分行還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了“土”政策,即使在一家銀行內,各下屬支行的政策都不同。
業界分析 提前還貸讓銀行有壓力
記者采訪中了解到,目前上調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帶來的還貸高潮還沒有在沈陽出現,不過,業內人士表示,在今年年底明年年初會有一個明顯的體現。中國銀行遼寧省分行的統計顯示,去年10月29日利率上調而引發的還貸潮體現在了今年的1、2月份,該行投放房貸與房貸還款比例由去年年底的48%一下子升到了今年年初的74%,增長的26%就是提前還款量。而其他幾家銀行的統計也大致相同。
于洪波表示,中行遼寧省分行方面在同客戶簽訂貸款合同時就已經明確了提前還款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因此不能說這種收取違約金的行為是為了應對房貸利率調高后的提前還款潮。
而沈陽一家國有銀行的相關人士表示,提前還貸的確讓銀行感到了壓力,提前還貸的借款人情況都不一樣,銀行無法運用計算機操作,只能使用人工來完成,占用人力資源過多;也給銀行帶來了利息損失;而一旦提前還貸的人增多,就會出現資金閑置。
律師解讀 是否收違約金還要看合同
“收取違約金是否合理要看合同是否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話,顯然是不妥的,是違反《合同法》的!睂τ阢y行應否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遼寧成功金盟律師事務所律師姜連發進行了解讀。
作為貸款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銀行無權在合同約定之外作出收取違約金的規定,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的違約金是約定的違約金。因此,如果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則單方無權決定收;如果貸款合同中規定可以提前還貸,則應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銀行不能收取違約金;如果貸款合同中沒有規定可以提前還貸,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是否提前還貸,銀行如果不同意,可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
姜連發律師表示,盡管銀行作為企業要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依法收貸,獲取利息,并追究違約責任,但因為是在合同履行期內提高了利率,借款人在訂立合同時修改貸款合同條款的可能性很小,而且大部分人貸款是為了改善生活條件,所以銀行應考慮長遠利益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尋求雙方都能接受的辦法解決。
簽合同時應有所準備
姜連發律師提醒借款人在買房簽訂貸款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提前有所準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本報記者 劉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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