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聯邦財政部反洗錢監督委員會今天發布了瑞士2004年反洗錢報告。報告認為,瑞士自1998年頒布反洗錢法之后,經過一段時期的執行,金融機構的自律意識逐步加強,反洗錢監督委員會可以投入更多的精力監督金融市場的活動。2004年反洗錢監督委員會有意識的加強了對市場的監督力度。共受理452起案件,數量比2003年增加了75%。報告講到,在2004年結束的案件中,只有極個別案件采取了強制措施,但沒有一個案件采取了極端的手段或者解散公司的手段。在2003年有五家公司被強令解散。由于反洗錢監督委員會采取了積極的市場
監督手段,使得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律師、公證行等)能夠自愿的,并且及時的從“黑暗走向光明”。他們都尋求加入反洗錢監督機構認可的自律組織。由于自律組織的作用,現在可以在瑞士全境對非銀行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督。同其他國家相比,瑞士的這種監督手段顯得更加有效。另外,自律組織可以比國家機構更加迅速和有效的完成賦予它們的任務。經過分析,反洗錢監督委員會認為,瑞士的自律組織監督形式和反洗錢法律規定可以滿足反洗錢的要求。(劉明)
(信息來源:駐瑞士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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