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南桂/文
建立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以下簡稱綜合決策機制,保障在重大立法、政策和計劃等宏觀決策中綜合考慮環境與發展問題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選擇。這是因為,就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而言,綜合決策機制具有以往各種類型的決策機制所無法比擬的優勢。
綜合決策機制要求環保部門與經濟管理部門在制定、執行有關決策時進行廣泛的合作,并采取協調一致的行動。
綜合決策機制高度重視公眾參與的作用,公眾可以通過親身參與,及時了解掌握環境質量狀況,并對政府提出建議和意見,幫助政府作出正確決策。
綜合決策機制要求有一個完備的決策監督體制與之相適應。將各部門及其領導的決策行為置于環境法的監督之下,可以有效防止他們濫用職權,增強環境法的權威性,維護環境法的統一與尊嚴。
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我國環境管理的實際情況,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構建我國的綜合決策機制。
一是建立健全部門合作與協商制度。溝通決策各部門和決策涉及的各利益群體是綜合決策機制順利、成功進行的關鍵。因此必須建立健全部門合作與協商制度,作為綜合決策體制和組織上的保障。
二是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保障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制度、是綜合決策的前提和依據。各級政府應當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開展對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與環境問題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豐富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增加包括申請方案在內一切合理的可供選擇的替代方案和對突發性環境風險的分析,為政府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三是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建立健全我國的公眾參與制度,重點在于:①制定相關立法,明確公眾參與環境管理的范圍、權利與義務、主要途徑和形式及國家機關的相關職責等內容。②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途徑,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環境信箱和熱線電話等形式保證公眾及時獲得環境信息,并能及時反饋給相關部門。
四是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結合我國現行的法律監督機制,建立與完善我國的綜合決策監督檢查機制應當在以下幾個層面上多加努力:①加強、完善各級人大對行政決策部門定期或不定期的執法監督檢查制度。②加強、完善上級國家機關對下級部門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制度。③加強、完善人民政協和民主黨派通過視察、訪問、調查研究等形式對行政決策部門的監督。④充分利用社會輿論、公眾團體和廣大群眾的力量,發揮他們對行政決策部門的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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