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梁 忻/文
為了維護公平貿易環境、規范出口經營秩序、保護企業正當權益、促進出口反傾銷應訴工作的健康發展,商務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以及我國反傾銷應訴實踐的發展情況,對原外經貿部于2001年頒布的《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進行了修改。日前,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發布了《關于修改<出口產品反傾銷應訴規定>向社會公開
征求意見的通知》。《通知》說,為充分聽取社會公眾對《規定》的意見,將《規定》公開征求意見,請社會公眾就《規定》中內容在2005年4月15日之前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商務部有關負責人說,比起原外經貿部于2001年頒布的《規定》,新《規定》對應訴主體有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反傾銷應訴主體
《規定》確定,企業是反傾銷案件應訴的主體。中國出口產品受到反傾銷調查后,在調查期內生產和向調查國或地區出口涉案產品的全部涉案企業作為法律應訴主體應積極參加應訴。
《規定》規定,涉案企業享有自主決定應訴方式的權利;自主選聘律師的權利;對與本企業應訴有關的信息有知情權;在應訴過程中從政府和行業組織獲得指導和幫助的權利;對外國調查當局在反傾銷調查中的歧視性做法,有建議政府進行交涉的權利,但應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規定》還規定了涉案企業應積極應訴,不得從事擾亂進出口經營秩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訴企業在應訴過程中不得從事對該行業整體應訴工作和應訴秩序產生不良影響的行為。
反傾銷預警機制
與2001年頒布的《規定》最大的不同是,新《規定》增加了預警程序一章,建立反傾銷的預警機制被提到了更重要的位置。
《規定》給預警信息制訂了定義。預警信息是指在調查方正式立案之前獲知的涉及出口產品反傾銷立案調查、復審、反吸收、反規避等工作的信息以及對我國應訴工作有重大影響的信息。
《規定》說,商務部鼓勵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建立統一的預警信息報送系統,實現信息共享與交流。
《規定》對預警信息的收集、發布和落實都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預警信息的收集包括:各駐外使館、領館、使團、代表團經商處(室)應及時搜集并報回案件預警信息;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應建立出口商品統計監管系統,并通過國外進口商、國外行業中介組織和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搜集預警信息。要求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經常向轄區內企業收集相關預警信息;企業應加強信息搜集,及時向政府部門、行業組織反映預警信息。同時,各單位收集的預警信息應及時報商務部匯總。
預警信息的發布要求商務部應及時將預警信息以適當方式通知商會等行業組織和地方商務主管機關。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和地方商務主管機關在獲知預警信息后應立即以適當方式通知企業,必要時在本單位網站上公布。
預警信息的落實由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獲知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做好行業自律工作和應訴準備工作,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獲知預警信息后,應立即協同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做好所轄地區內相關企業出口秩序管理和應訴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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