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29日,北京一媒體接連刊登了兩篇有關政府重獎企業的報道。一篇說的是,今年北京海淀區共拿出近2000萬元用于獎勵新浪、UT斯達康等區內107家納稅大戶;另一篇說的是,今后北京順義區的企業生產的產品凡被認定為名牌商標的,最高可獲得政府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一個時期以來,重獎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已成為各地政府競相舉行的活動。筆者以為
,這種作法未嘗不可,但應以精神獎勵為主,不應把全體納稅人上繳國庫的血汗錢拿去送少數人的人情。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這就好比一個人不應該偷東西一樣。不偷東西,難道就該獎勵他?更何況,早在1999年財政部就發布了《關于不得對納稅人實行物質獎勵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對依法納稅表現突出者可給予表彰,但不得實行物質獎勵;凡違反規定,對納稅人實行物質獎勵的,不僅要如數追回獎勵的現金和實物,而且還要追究主要決策者的責任。從這個角度來說,地方政府根本就不應該給納稅大戶給予物質獎勵。
創名牌商標,亦是企業為了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所作出的努力。企業賺再多的錢,除了依法納稅,都歸企業所有,既然沒作無私奉獻,用得著額外獎勵嗎?更何況,中央政府對高新技術產業出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優惠政策,地方政府只要完全照辦并輔之以精神獎勵就算盡到了責任。
在一個完全的市場經濟國度里,政府與企業的關系是,“你投資,我歡迎;你賺錢,我收稅;你犯法,我抓人;你破產,我同情”。如此說來,地方政府為企業正常納稅而重獎企業,就是一種“越位”行為了,它超越了公共財政支出范疇。像這樣把全體納稅人上繳國庫的血汗錢拿來趕少數人的人情,這是對非納稅大戶、還沒有創出名牌商標的企業極大的不公,也不利于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希望地方政府正確處理與納稅人的關系,走出重獎企業的誤區。(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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