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中午12時結賬的“行規”,曾受到中消協和廣大消費者的多次批評,是列入“黑名單”上的典型“霸王條款”。不久前,因為蘭州律師的艱難努力和上海莫泰旅店的“友好合作”,這一“行規”終于向消費者權益法做出了首次讓步——雙方達成了庭外和解,上海莫泰旅店主動給李成律師發來致歉書,返還房費及賠償其他直接損失,李成律師也向法院申請了撤訴。
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行業規則、慣例、店規、內部規定、格式合同限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酒店的做法,顯然不合理,行規豈能大于法律,是非界限很清晰、無須爭議。但是,酒店業始終理直氣壯“頑固堅持”的理由,據說這是從歐洲引進的一條“行規”,他們把這稱為是“國際慣例”。
這實在令人費解,歐洲的行規憑什么可以作為“國際慣例”,適合歐美的,未必適合亞洲,適合亞洲的還不一定適合中國。尊重各國風俗習慣上的差異,遵守各國的法律制度,這是一條最基本的商業規則,“霸王行規”顯然也不符合這一條。“國際慣例”不過是借口,大家共同維護的是“行規”背后的經濟利益。
因為利益的存在,整個酒店業形成了利益的同盟。商業利益與消費者的利益發生沖突,原本很正常,但是這種情況在中國往往并不單純。記得去年十一黃金周期間,因為此類事件投訴太多,中央電視臺采訪了國家旅游局官員,該官員針對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認為“酒店中午12時結賬的‘行規’不合理”這一問題表示:消費者委員會的說法有一定道理,但酒店中午結算房費的計收方式是一種國際慣例,目前暫時不可能做出改動。
由此可見,在酒店業堅守“行規”的背后,還有著更為復雜的背景。作為行業監管者的政府部門,往往代表著行業經營者的利益,并不能真正主張百姓的利益。(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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