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底淮河流域內4省簽訂的治淮《工作目標責任書》中,把2005年底最大排污量放寬為64.9萬噸,還將計劃要在2000年前COD就必須控制在46.6萬噸的目標推遲到了2010年。在這樣的背景下,上周的治淮會議上某省做出了“沿淮人民2010年能飲用到取自淮河的水”的保證。
這一新聞令人感到沉重,也令人疑惑不解。因為我們記得,早在8年前的1997年,淮河
治污就啟動了聲勢浩大的治污“零點行動”,宣布同年12月31日零點前,淮河所有工業(yè)污染源要達標排放,“決不能讓水污染進入新世紀”。按照當年有關部門的說法,千里淮河現(xiàn)在早就應該是碧水蕩漾、清風徐徐了。可為什么在8年后的今天,不但當年的豪言壯語再也聽不到了,而且這條關系著1.5億人口健康生存的河流“變清”的目標還被整整推遲了10年呢?
假如說,今天制定的目標是科學、務實的,那就說明當年制定的2000年“淮河水變清”的目標是不科學、不務實的。那么是哪些部門或者是什么人制定的這個目標?是出于什么目的?為什么當年豪氣沖天,現(xiàn)在卻默不作聲呢?是不是把制定這樣的目標當成了自己的政績來搞的?現(xiàn)在淮河治污目標不能實現(xiàn),難道不應該追究制定不科學目標的那些部門或者領導的責任嗎?
假如說,當年制定的目標是科學、務實的,那就是有關部門沒有做好工作,我們就應該追究這些執(zhí)法部門的責任。假如有關部門在回答人們的疑問時,理由無非是城市生活污水污染嚴重,當然農民也擺脫不了責任,因為他們不合理的耕作方式以及大量使用花費、農藥,加上規(guī)模化的畜禽養(yǎng)殖污染,等等,甚至最終推到資金投入不足上面去的話,那么我們不禁要問:這些問題難道當初有關部門沒有考慮到嗎?如果僅僅是因為沒有考慮到這些問題就匆匆接受治污達標的時限,未免過于草率了吧?如果考慮到了這些問題而今天又沒有完成治污目標,有關部門更應該負失職之責。
人們說,在淮河治理污染問題上,必須下重藥、施重手。那么,首先就應該在實施過程中執(zhí)行賞罰分明的嚴格考核制度,一絲不茍地執(zhí)行問責制。在制定目標或者在執(zhí)行既定的目標時,如果不能嚴格地以問責制作為保障,那么,無論多科學、多動聽的承諾,都可能淪為華而不實的“政績工程”,最終都只能是一句沒有任何約束力的大話。(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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