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住房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及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的進行,中國大規模資產證券化的序幕已經拉開,而資產證券化:信托公司具備優勢
近日,由商業銀行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正掀起浪潮。3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首批獲得試點資格的單位是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將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MBS)的操作。目前建行已經鎖定中信信托參與50億元左右MBS,而國開
行仍沒有確認合作伙伴,但已將8家信托公司列入侯選名單。據悉,即將出臺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工作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必須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托來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看來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與信托公司緊密相關。
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先行者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三亞丹洲小區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的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此次證券化屬于在岸證券化交易。此后,相繼出現了珠海高速、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中集集團等公司的離岸資產證券化交易。盡管此次中國的這場資產證券化熱潮是由商業銀行所倡導和發起,但自2001年4月我國信托相關法規的頒布伴隨信托公司業務的不斷創新,許多信托公司依據《信托法》和《合同法》,進行了類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實踐嘗試。各信托公司的集合資金信托產品創新已經具有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只是某些具體環節還有待完善?梢哉f信托公司的業務創新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實踐的催化劑,也是資產證券化實踐突破現有法律制度限制的重要途徑,信托公司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先行者。
信托公司開展類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比較典型的案例有:2002 年9月,新華信托購買深圳商業銀行的住房按揭貸款債權,設立信托計劃,將住房按揭貸款債權的利息收益和其他收益分配給投資者(信托受益人)。2003年6月26日,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中信信托合作,將132.5億元債權資產組成一個資產包,設立財產信托,中信信托作為受托人,信托期限3年。信托設立后,華融取得全部信托受益權,其中10億元優先級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是運用信托方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的國內第一例。
目前通常所說的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但實際上,可被證券化的資產還有不動產、企業應收賬款、基礎設施收費權等資產。房產信托、應收賬款信托、資產租賃信托、汽車按揭信托等類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開發和推廣正在成為信托公司業務發展的戰略重點。
優勢及存在問題
國外通行的資產證券化做法是先成立一家特殊目的載體(英文簡稱SPV)其職能是購買、包裝證券化資產和以此為基礎發行資產化證券。我國目前的公司法不允許成立這樣的特殊目的公司(英文簡稱SPC)。從中國法律制度角度看,目前能夠充分滿足資產證券化基本需求的制度安排就是信托,因為信托制度的財產隔離制度和融資功能能夠保障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充分發揮作用。除了真實銷售存在法律風險之外,在其他方面信托制度均可以基本滿足資產證券化的要求。從法律規范來說,現有的規范信托制度的法規有:《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下半年后銀監會及財政部又出臺了一系列規范信托制度的相關配套法規,如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于信托投資公司集合資金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信托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頒發了《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等。信托特有的破產隔離機制使其成為資產證券化SPV的天然載體。信托特有的融資功能為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提供融資所需的發行平臺。信托的靈活機制可以為資產證券化提供交易平臺、內外部增級措施。目前一些信托公司已經實施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資產信托化方式能夠較好地滿足各方需要。該類業務實施的方式一般為委托人將其資產(如金融資產、債權、不動產)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獲得信托受益權后再委托信托公司發行信托計劃將其信托受益權轉讓給信托計劃的投資人,有的信托計劃也通過一些內部和外部信用增級措施增加產品信用。信托計劃的投資人作為信托受益人享受信托財產所帶來的未來的各項收益。這與資產證券化的原理基本相同。委托人通過這一安排,可以達到低成本融資和資產表外化的目的。對受托人來說,可以獲得長期穩定的信托報酬,對投資者而言,又可獲得一項新的投資工具。
信托公司本身的業務定位就是從事長期資產管理的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一般都是長期資產,因此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是符合信托公司業務定位的。但目前信托公司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也存在一些問題,概括起來主要有:
1、信托受益權不是一種受到我國法律充分認可的有價證券。2:信托模式、信托受益權的流通問題涉及到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的市場吸引力。首先營銷方式上存在限制,信托資金募集方式目前被限定為私募形式,并不得公開宣傳;其次在客戶對象上存在限制,單筆信托資金不得少于5萬元;再次,在客戶數量上存在限制即每個集合信托計劃的投資人不得超過200人。這樣的限制導致信托參與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必須采用一些變通手段,否則產品在銷售環節就易遭遇流產。3、在操作層面,信托參與資產證券化目前沒有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支撐,它們大多屬于信托制度與現行法規對接中產生的具體問題,如信托稅制、信托登記、外匯管制、融資方式等等。尤其是信托登記問題一直困擾著信托公司,我國《信托法》關于信托登記的規定過于簡單和含糊,有關登記的范圍、如何登記、由誰登記等事項一概不清,如不加以解釋和明確,實務上根本無法操作。
資產證券化試點帶來機會和挑戰
此次建行和國開行資產證券化試點對信托公司來說更是意義深遠。
首先,明確了信托公司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專屬法律地位。其次,突破了目前對于信托公司開展業務的一些限制性規定。目前信托公司開發的類資產證券化產品面臨的重大限制即信托產品的份數及產品發行后的流動性問題。在此次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流通方案中,資產支持證券可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公開發售和交易。這一方案打破了集合資金信托200份的私募限制,實現了信托公募以及信托憑證的標準化設計和流通。再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信托公司提供了長期穩定賺錢業務的契機。
信托方式是我國目前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唯一選擇。實施資產證券化涉及到證券、擔保、非銀行金融業務等多個方面,目前監管當局也在積極推動資產證券化,并在積極地完善相關的法規環境。據悉,由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委聯合起草的《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正在修改,通過國務院最終審批后有望下一階段出臺。資產證券化在實踐中遇到的許多問題與信托公司在正式開展規范意義上的信托業務在實踐中遇到的許多問題是相似的,如證券化財產的過戶和登記問題、會計、稅收和銷售確認問題、信息披露問題等?上驳氖,信托的相關配套法規已經在逐步完善。信托與銀行屬于同一監管體系,監管層在政策制定、業務指導等方面均有良好的協調優勢,因此,監管層應從銀行信貸資產信托化開始,積極推動以財產信托為前提的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探索與開展,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及信托業長期、規范、穩定發展。
資產證券化業務對信托公司來說是一項長期利好的業務,但短期內成為信托公司主要獲利業務還比較困難。信托公司的經營范圍在金融機構中又是最寬的,因此各信托公司只能選擇幾個側重方向經營,許多信托公司在經營過程中都形成了各自的經營特點和優勢。因此信托公司在面臨任何一個新的業務機會時都應在理性地分析自身的經營優勢和主要利潤來源、人才結構基礎上,決定是否大力拓展該項業務。如果信托公司在權衡各種利弊因素后認為應大力拓展資產證券化業務,不妨在現階段積極與試點商業銀行商討合作并積極開發其他種類的類資產證券化信托產品。上海證券報華寶信托公司理財部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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