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發〔2005〕1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確保跨境資本合規有序流動,現就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
問題通知如下:
一、境內居民境外投資直接或間接設立、控制境外企業,應參照《境外投資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二、根據《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境內居民為換取境外公司股權憑證及其他財產權利而出讓境內資產和股權的,應取得外匯管理部門的核準。未經核準,境內居民不得以其擁有的境內資產或股權為交易對價取得境外企業股權及其他財產權利。
三、各分局、外匯管理部在辦理由外資并購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時,應重點審核該境外企業是否為境內居民所設立或控制,是否與并購標的企業擁有同一管理層(詳見附件)。對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企業并購境內企業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將其外匯登記申請上報總局批準。
四、對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企業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并已辦理外匯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應列出詳細名單,對該類企業的驗資詢證、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股東貸款登記、利潤匯出、利潤再投資、股權轉讓等情況實施重點監控,發現問題,要及時查處。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外資并購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登記操作規程國家外匯管理局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稿件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文告2005年第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