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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解讀《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31日 17:12 商務部網站

  商務部新聞辦公室

  4月1日,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聯合發布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

  《辦法》出臺后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為此,商務部市場建設司負責人就有關
問題進行了解答。

  一、為什么要出臺該《辦法》?

  答:長期以來由于重生產、輕流通,我國汽車銷售和服務體系建設相對落后,制約了汽車產業的健康發展,也難以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隨著汽車快速進入家庭,汽車消費投訴增速快、責任難以追溯等矛盾越來越突出。同時,我國汽車分銷領域原有對內資企業的小轎車經營權審批管理辦法因明顯不能適應發展的要求已被廢止,原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制訂的對三大汽車集團的試點辦法也不能滿足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時所做的擴大汽車市場對外開放承諾的需要,迫切需要頒布和實施公開、透明、規范的管理規則。

  二、有人擔心,實施汽車品牌銷售要求汽車都進入4S店進行銷售,且一家經銷商只能經銷一個品牌的汽車,這是否會限制汽車平價超市、汽車交易市場等經營業態的發展從而不利于多樣化經營目標的實現?

  答:首先,汽車品牌銷售的核心內容是授權銷售。經營者只要得到汽車供應商的品牌銷售授權,并符合《辦法》有關規定,取得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即可經營該品牌汽車。《辦法》并沒有限定經營業態。如果得到不同供應商多種品牌銷售授權,則可申請經營多種品牌的汽車。其次,品牌銷售不僅是4S店(整車銷售、零配件供應、售后服務、信息反饋)的模式,在滿足售后服務要求的前提下,采取什么樣的銷售模式由企業自己決定。因此,實施汽車品牌銷售與發展多種經營業態并不矛盾,不存在限制發展多樣化經營業態的問題。

  三、從《辦法》上網征求意見以來,有一個大家一直非常關注的問題,是否允許進口汽車和國產汽車“并網”銷售?

  答:我們認為,進口汽車和國產汽車“分網”或“并網”銷售的問題應當由企業自主決定。因此,《辦法》對進口汽車和國產汽車“分網”或“并網”銷售未作具體規定和限制。

  四、同一品牌的范圍如何界定,上海大眾與一汽大眾或者進口寶馬與國產寶馬是否視為同一品牌?

  答:品牌銷售授權的立意是汽車生產企業應對其生產的汽車產品負責,其授權應當符合誰生產的汽車產品誰授權的原則。因此,同一品牌的范圍由汽車生產企業自行確定。但品牌的名稱、范圍均應事先以備案的形式確定,即在申報和確認其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之前,須將授權銷售的汽車品牌名稱、數量等材料報商務部、工商總局備案。

  五、《辦法》規定同一汽車品牌網絡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同一汽車品牌是否允許設立一家以上的汽車總經銷商?

  答:《辦法》規定,同一品牌的網絡規劃一般由一家境內企業制定和實施。即汽車生產企業的同一品牌汽車一般由一家境內總經銷商負責代理。其出發點是為了便于實現汽車質量責任追溯,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所以,除非情況特殊,具有充分的理由,一般不允許超過一家。

  六、我國的國情復雜,地區差異大,東西部地區的情況完全不同,大城市應多設立銷售網點,小城市少設立,籠統規定汽車銷售、售后服務布點距離不超過150公里是否現實和合理?

  答:這個問題可能存在一些誤解。以前有一些消費者住在偏遠地區,在本地區購買了汽車,維修站卻在千里以外。150公里的規定是為了使消費者能夠在購車點附近得到相應的售后服務,并不是指銷售網點的分布問題,也不是要求每150公里有一個維修網點。比如,汽車供應商在新疆烏魯木齊某地設點銷售汽車,必須保證在這個售車點附近150公里范圍內為購車者提供相應的售后服務。我們認為,這一規定是必要和合理的,也是保證售后服務最起碼的要求,與地區差異本身沒有必然聯系。

  七、《辦法》實施后,汽車生產企業還可以向用戶直接銷售汽車嗎?

  答:從保護汽車品牌經銷商的利益出發,《辦法》規定,除授權合同另有約定,汽車供應商在對汽車品牌經銷商授權銷售區域內不得向用戶直接銷售汽車,但并未籠統限制其直銷汽車。因此,《辦法》的實施對汽車生產廠家直銷汽車不會有大的影響。

  八、目前我國汽車經營企業中未得到汽車供應商授權的占有一定的比例,包括不少進口汽車經銷商,實施汽車品牌銷售如何考慮平穩過渡?現有汽車銷售企業是否需要重新申報?

  答:按《辦法》規定,2005年10月1日之前,只要汽車供應商將《辦法》實施之前設立的汽車銷售企業確認為汽車總經銷商、品牌經銷商的名單、授權銷售等有關情況報商務部和工商總局備案,經確認的企業即可直接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這一規定一方面體現了新老有別,另一方面則考慮了現有企業的一些實際問題,設立了半年左右的過渡準備期,使企業盡快適應新的規定。10月1日之前,不論是否經過銷售授權,對于4月1日前汽車供應商與汽車經銷商簽訂的供貨協議仍可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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