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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稿酬所得未納稅 出版社作者均遭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31日 14:14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案情回放

  林教授第一次出書就和出版社鬧得很不愉快,原來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問題,稅務機關對出版社和林教授都作出了相應的處罰。出版社認為是由于林教授的疏忽,沒有進行納稅申報導致出版社被稅務機關處以6000多元的罰款;林教授則認為是出版社沒有盡扣繳義務,而且有意制造合同缺陷,使他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一共1.3萬多元。那么,稿酬所得的
個人所得稅到底該如何繳納呢?

  林教授在廣州某高校任職。去年,林教授將自己的授課科目進行系統整理后,寫了一本專著,并與某出版社簽訂了協議,稿酬為6萬元。由于銷路暢通,專著經修改后年末再次出版,稿酬為5萬元。由于合同上沒有注明相關的稅費由誰負擔,林教授認為一般情況下肯定是出版社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所以也沒有在意。后來,出版社先后給了林教授6萬元和5萬元的稿費,林教授想當然認為這是稅后所得,自己不用再去納稅。但不久,林教授收到稅務機關的追繳通知書,通知他補繳他所取得的稿酬收入個人所得稅和相應的滯納金。

  根據我國稅法有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是由單位代扣代繳的,但稅務機關為何向林教授追繳稅款?廣州地稅對此解釋:如果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稿酬所得個人所得稅一般是由稿酬所得者負擔,并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如果單位沒有盡到代扣代繳義務,納稅義務人也應自行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林教授的稿酬由于出版社沒有盡代扣代繳的義務,而林教授本人也沒有主動申報,無形中偷逃了個人所得稅,所以稅務機關對林教授追繳了稅款和滯納金1.3萬多元,對出版社處以6000多元的罰款。

  稅法分析

  廣州市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葛科長指出,現在從事自由創作的人越來越多,但大部分人都對個人所得稅的扣繳問題一知半解。關于稿酬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的實施條例已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稿酬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案件中林教授的情況比較復雜,他分兩次在出版社分別取得稿酬所得6萬元和5萬元,對于這種情況該逐次征稅還是合并征稅呢?據葛科長介紹,按有關法規規定: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產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一部作品而取得的稿酬收入,可以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后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為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同一作品在出版和發表時,以預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應合并計算為一次。

  按上述規定,林教授同一作品出版后再版,應視為兩次稿酬所得征稅。即第一次出版收入6萬元作為一次,修改后再版收入5萬元作為另一次。所以,林教授分別應該繳納稅款:60000×(1-20%)×20%×(1-30%)=6720(元)、50000×(1-20%)×20%×(1-30%)=5600(元),共應該繳納稅款為6720+5600=12320(元)。由于林教授拖欠了稅款,按每天萬分之五的比例,稅務機關一共向其收取滯納金1440元。

  出版社則由于違反了征管法的有關規定,沒有向納稅義務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務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對其處以0.5—3倍稅款的罰款。因此,出版社一共需要繳納罰款12320×0.5=6160元。記者黃宙輝實習生魯儀詩通訊員莊淑瑩(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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