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提示:異地卡不能辦理電話掛失
信用卡被盜后,如果持卡人未能按規定及時掛失,造成的損失是由銀行負責呢,還是由持卡人自己承擔?廣州市中級法院最近終審了一宗典型的信用卡被盜用案,判決銀行無過錯,而持卡人謝某對信用卡保管不善,致使被他人冒用,而且又沒有及時按規定掛失,對信用卡被冒用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有過錯。
謝某1999年4月向工商銀行東莞市分行申領了一張附有其彩照和簽名的牡丹信用卡金卡。2002年2月16日晚,謝某在某餐館用餐時,內有現金、牡丹信用卡金卡(以下簡稱金卡)和身份證的錢包被盜。其隨即向工商銀行萬通支行電話掛失,萬通支行以該卡是異地卡為由沒有受理該電話掛失申請。翌日中午,謝某到東莞市辦理書面掛失手續,發卡機構于13時08分為其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此前,已有人持謝某遺失的金卡于2002年2月16日21時22分在冼某經營的廣州市天河新高鞋業(該商戶使用的POS系統屬于廣東省銀行卡網絡服務中心的特約商戶)消費1000元,簽購單上持卡人簽名欄有“謝XX”簽名字樣,此字樣與謝某提供的其本人在該卡遺失前成功消費時的簽購單真實簽名字跡不一致。
2月16日當天20時33分至21時52分,又有人分別在其他商戶消費了共計32000余元。2002年3月8日,謝某向公安機關報案。2003年4月15日,謝某以工商銀行萬通支行未及時為其辦理掛失手續以及冼某經營的新高鞋業違反操作規程,未能核對照片和簽名筆跡,造成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為由將工商銀行萬通支行、冼某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謝某的信用卡被盜后,雖然向萬通支行電話申請掛失,但因其屬于異地卡,按工商銀行規定,異地卡不能辦理電話掛失,故萬通支行沒有為謝某辦理電話掛失并無過錯,駁回謝某對萬通支行的訴訟請求。而新高鞋業的收款人員在沒有認真審核冒用人的簽名與該卡背面的謝某簽名是否相同的情況下,即與該冒用人履行商品交易行為,通過POS機劃卡結算,是造成謝某經濟損失的主要原因,冼某作為新高鞋業的業主應對謝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謝某作為持卡人,因其對信用卡保管不善,致使被他人冒用,而且又沒有及時按規定掛失,其對信用卡被冒用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有過錯。最后,法院依法判決冼某賠償上訴人謝某經濟損失600元,駁回謝某其他訴訟請求。
點評:
當今社會,信用卡的使用越來越普及,由于信用卡使用引起的糾紛也越來越多。2004年,廣州市法院新收信用卡糾紛已達977件,比2003年上升了201.5%。信用卡制度涉及到金融機構、持卡人、商家等多方關系,又綜合運用了多種金融及消費手段。由于技術制約以及信用卡交易中無法避免的客觀原因,如核對筆跡簽名、信用卡掛失等制度等,使得信用卡交易中各方當事人的風險較大。在信用卡交易業務蓬勃發展的今天,正確、公正、合理、合法處理信用卡交易過程中所產生的糾紛,不僅可以保護信用卡交易中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可以通過司法實踐活動促進信用卡業務的健康發展。記者張偉湘通訊員穗法宣(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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