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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飛彩股份替大股東還款不合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31日 05:33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律師認為飛彩股份替大股東還款不合法

  飛彩股份(資訊 行情 論壇)(000887)昨日披露,相關銀行增加了公司的信貸額度,并要求公司用增加的貸款額度幫公司控股股東飛彩集團償還債務,這直接導致了飛彩集團對飛彩股份的資金占用。有關律師認為,這一做法與現行法律存在多處抵觸。

  飛彩股份昨日公告顯示,2004年末,相關幾家銀行在授信總額度不變的前提下,增加了對公司的信貸額度,同時,相應縮減了公司控股股東飛彩集團的信貸額度,并要求飛彩
股份用增加的貸款額度幫飛彩集團償還到期債務。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嚴義明認為,飛彩股份與飛彩集團、相關幾家銀行達成的這種還款協議,違反了公司法。公司法第59條明確規定,公司董事、監事和經理應當維護公司利益。嚴義明認為,飛彩股份為飛彩集團償還債務無疑損害了公司的利益,很明顯,公司相關責任人沒有履行應有的義務,因此也就違反了公司法中的上述規定。

  嚴義明進一步指出,銀行在這種特殊形式的大股東占款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合適的。合同法第52條明確規定,合同方惡意串通而簽訂的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的,民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雖然飛彩股份與銀行、飛彩集團達成的上述還款協議可以讓銀行變換借貸關系,減小信用風險,但是,這一協議損害了飛彩股份及其廣大股東的利益,因此,也就是無效的,是可撤銷的。嚴義明稱,由于還款合同是無效的,因此,銀行應該把飛彩股份的還款歸還給飛彩股份,而且,如果還款協議給飛彩股份帶來了實際損失,那么相關方還應該賠償飛彩股份遭受的實際損失。

  資料顯示,截至2004年12月31日,飛彩集團占用飛彩股份資金余額為2.42億元,其中包括飛彩股份因上述還款協議而幫飛彩集團償還的1.3億元,以及飛彩股份向飛彩集團預付的貨款余額1.12億元。

  上海證券報記者 程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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