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出口退稅工作效率,簡化出口退稅辦理手續,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對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出口貨物不再實行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管理。
通知規定,2005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以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凡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指國稅發
通知還規定,利用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采用國際招標國內中標的機電產品,以及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的國產設備,凡稅務機關利用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2005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中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申請退稅時,免予提供增值稅專用稅票。上海證券報記者吳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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