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出口風險保障(GRE)法》制定于1934年。但目前該出口風險保障限定出口對象為外國國有企業或機構。近幾年瑞士出口風險保障的一半左右用于向土耳其、中國、墨西哥、伊朗和印度尼西亞等國。鑒于當前國際政治經濟的變化,許多國家的國有企業轉為民營。因此,瑞士聯邦政府決定修改《出口風險保障法》,將出口風險保障范圍由國有企業擴大到民營企業,以促進出口。預計此修改將有利于瑞士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擴大對我國的出口。
(信息來源:駐瑞士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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