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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稅改革:在存廢聲中艱難前行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9日 10:52 人民網-市場報

  王芊

  繼一月中旬有關監管部門赴滬對利息稅展開調研后,近段時間以來,針對利息稅的各種傳言可謂是甚囂塵上:反對者如商務部早在2003年就曾建議取消利息稅,最近更是得到不少業界人士的擁護;而認為開征利息稅合情合理合法的專家學者亦為數眾多。與民眾利益直接相關的利息稅在恢復征收5年后再次面對熱議。

  利息稅出臺:尷尬的一波三折

  利息稅全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主要指對個人在中國境內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歷史上,我國早在1950年就曾頒布過《利息所得稅條例》,1959年停征了利息稅。其后在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1993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都再次把利息所得列為征稅項目。但又因為當時個人儲蓄存款數額較小、物資供應又比較緊張,故再次對利息稅作出了免征規定。

  時過境遷,1997年突降的亞洲金融危機極大改變了我國的經濟形勢,通貨緊縮、投資不足、消費不旺成為當時經濟的主要特征。為調控經濟、拉動內需、刺激消費,中國人民銀行從1996年5月1日起連續7次降低人民幣存、貸款利率,但依然難以扭轉儲蓄存款余額持續增長的現實。國家稅務總局不得不作出決定:征收利息稅。因此,1999年國家恢復征收利息稅是迫于通貨緊縮的嚴峻形勢,為鼓勵個人消費和投資、把居民存款趕到市場上來的緊急應對行為。

  爭議焦點:困惑的利息稅作用

  目前,官方、民間對利息稅的存廢持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其爭議焦點就在于利息稅是否發揮了自身的作用,換言之,利息稅的征收有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其中,反對方的觀點有:

  利息稅沒有達到刺激居民消費、拉動內需,把儲蓄趕出去的目的。2000年—2004年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依然呈高揚的上拋物線態勢。

  目前的利息稅制不能起到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利息稅的主要來源是定期儲蓄存款的利息收入,而定期儲蓄的基本群體是中低收入者。

  利息稅加劇了負利率。以目前2.25%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和4%的通脹率計算,現在的負利率水平為1.75%,這本來就是對儲戶的一種無形稅收,征收利息稅更是使廣大儲戶在實際承受著更嚴重的利益損失。

  由于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類征收,不能消除因收入差距懸殊而產生的稅負不公平現象,容易造成稅收流失。而且不同收入者一律按20%的稅率進行納稅的比例稅率,在高收入者的納稅額與低收入者的納稅額與其負擔能力不匹配的情況下具有明顯的累退性。

  與之相對的支持者觀點有:盡管中國居民的儲蓄意愿相對利率并不敏感,開征利息稅以來,居民儲蓄也確實依舊一路攀高,同時消費不足,但主因在于國民收入分配不均,這是僅靠取消利息稅所無法解決的。如果說當初利息稅的開征是指向抑制儲蓄、刺激消費這一單一目標,則目前隨著時間的演進與推移,它逐漸承載了其他功能的實現,譬如增加財政收入、轉移財政支付等。

  針對利息稅并未實現縮小貧富差距的情形來說,一種稅對經濟的調節作用畢竟是有限的,主要是能夠增加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發揮調控經濟和調節分配的作用。不要對利息稅寄予太多的厚望,它只是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的一個小稅種,指望僅僅依靠利息稅就實現社會公平的目標是不現實的。

  對于負利率現象完全可以采取更為靈活、彈性更大的方式予以解決。利息稅作為一個稅種,它的設定、調整、取消,不同于一般經濟政策的變更,其嚴肅性、長期性、穩定性都有著極高的程序要求,不能作為調節短期經濟的手段。

  利息稅改革:蹣跚中艱難前行

  總結兩方面觀點,對利息稅的功過作出客觀權衡后,筆者認為,堅持并完善利息稅才是明智之舉:

  中國的高儲蓄不僅僅取決于居民的消費意愿,還與中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和保障能力的低下有關,百姓對未來預期的不確定使他們不得不把養老救命的錢放在他們以為是萬無一失、惟一可放心安心的銀行。同時市面上現有理財產品的高門檻使眾多中低收入者沒有投資渠道、缺乏投資熱情,這也是儲蓄不斷增加的動力之一。這些體制性的先天弊病,不可能只通過對利息稅的立或廢就得到解決,它更依賴于社會各方面的綜合協調,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資方式,使百姓有信心、有熱情、有勇氣在“知本”時代里贏取屬于自己的財富。

  利息稅作為個人所得稅的一個稅種,不是取消與否的問題,而是應納入個人所得稅的整體改革之中。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利息稅的改革可以分步走,采取漸進式改革方案。

  第一步,把利息稅仍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單獨征收,實行20%的比例稅率。但有必要規定一個人均收入的起征點,對起征點以下的低收入群體或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特殊困難的群體,采取先征后退或免征的方式,根據當地民政部門的人均收入證明和銀行代繳收據按年全額返還所繳稅款或免予征收。此外,實施利息支出抵扣政策。對個人因住房貸款、抵押貸款等的利息支出允許抵扣,如果只收利息稅而無相應的利息支出抵扣也有失公平。我國目前如火如荼的個人消費信貸,如果允許利息支出有抵扣,將可以進一步刺激居民信貸消費的愿望,起到拉動經濟增長的作用。

  第二步,逐步建立和健全公民個人終身使用的社會保險號碼(socialsecuritynumber),在銀行、稅務系統和戶籍管理系統間搭建起網絡。像在美國,個人真實的財務信息都可以通過聯網進行查尋。借鑒經驗,在我國可由中國人民銀行牽頭建立全部金融機構數據聯網系統,以個人身份證為依據設定全國統一的惟一客戶號,據以匯總計算和檢查各儲戶當年的儲蓄存款利息收入所得額,建立起全國范圍內的數據信息共享系統。當我國的信用制度比較發達、個人收入比較透明、稅務機關可以比較方便統計個人所得、個人所得稅已成為主體稅種情況下,將利息收入納入個人總收入,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如此必可實現社會效率與公平的最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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