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近日有關開征物業稅的呼聲,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認為,開征物業稅應該從一個長期的市場經濟制度建設的角度來通盤考慮,單從抑制房地產泡沫的角度來考慮是遠水解不了近渴,因為相關試點短期不可能在全國范圍內鋪開。
賈康是在近日的“2005企業發展高層論壇”上作的回應。他首先對物業稅概念進行了“推敲”,建議將物業稅概念淡化,而用“不動產稅”替代。“‘物業稅’提出后,老百姓
給財政部打來很多電話,問物業稅與物業費是否一回事?”賈康介紹說,“物業稅”是借用香港的稱呼,但香港的物業稅與內地所指的物業稅二者不盡相同。內地要適時開征的物業稅實際上指的是不動產稅或房地產稅。
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不動產稅”是屬于地方政府管理的,一般都是地方政府的財源支柱,所占比重在40%以上,高的可達60%至70%,征稅范圍涵蓋經營性不動產和消費性不動產,等于在個稅之外又有了一道稅收調節。而對地方政府來說,客觀上只需要“一心一意”地優化投資環境就可以獲得穩定的收入來源。
在我國,目前房地產稅比重不高,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2.36%,占地方財政收入的比重也只有8.12%。另外,我國房地產稅費主要集中在開發投資環節,多且重,最終被房地產商攤入了成本;保有、交易環節相對偏輕,對個人占用多套房產幾乎不征稅,客觀上刺激了房地產投機行為。
賈康說,目前有關部門表示要開征物業稅(即不動產稅),應該說,推出房地產稅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中長期的,如:使地方政府形成合理定位,為推行分級財政提供一個重要配套條件;規范現在多如牛毛的房地產稅費,將其調整到公共財政所要求的簡明、透明和規范的程度等等,這些都是長期的追求目標。
至于開征這個稅短期是否能抑制房地產投機行為,適當給房地產業降溫,賈康表示:“這可能會同時發生,但不是唯一的目的,房地產稅改革對房地產業的影響主要是長期的影響”,因為,今后不排除將房地產開發投資環節的稅費與保有交易環節連接起來通盤考慮,從而有利于降低前期稅費水平。目前,這項改革還沒有一個具體方案,還需要有關部門反復考慮和觀察,但基本方向是“明租、正稅、規費”。
賈康強調,當前有關部門不會考慮對非經營性目的的不動產征稅,老百姓不必擔心。不動產稅第一步開征的對象是經營性不動產。
作者::毛曉梅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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