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曉同志:
對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及時造成的損失,股民是否可以進行民事訴訟要求上市公司賠償?
江西 孔先生孔先生:
雖然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義務,但是在中國現行的訴訟體制下,最高法院司法解釋明確只有虛假陳述可以訴訟,目前由于信息披露不及時而導致損失的,受害股民還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濟。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了虛假陳述賠償的前置程序,只有經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部門處罰、法院生效判決后,股民才可以提起虛假陳述民事索賠。
當然,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高管人員如沒有履行職責的應受到公開譴責。
周曉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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