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長時間激烈討論,歐盟25國財長特別理事會3月20日在布魯塞爾終于就歐盟《穩定與增長公約》的改革達成協議。與原來的公約相比,改革后的《穩定與增長公約》有以下幾個特點:1、標準未變:新公約保留了1997年通過的原《穩定與增長公約》中所規定的歐元區各成員國的財政赤字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不得超過3%,債務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不得超過60%的標準。歐盟成員國赤字一旦超過3%上限,歐委會將起草相關報告,除非“超標”具有特殊背景,如經濟大衰退。2、考慮具體情況:歐委會和各國財長在分析一個國家的赤字
是否超標時,將考慮具體因素。那些經濟困難、進行退休和醫療等結構性改革以及在經濟狀況良好的情況下有一定節余的國家將免于處罰。但是,上述“超標”必須是臨時性的。此外,對于債務超標有限的國家的處理也將采取寬容的態度。研究開支以及旨在增強競爭力的發展援助費用將做為相關因素予以考慮,但將軍費等開支從赤字計算中排出是絕對不可能的。3、減少債務:新公約特別重視減少債務,超負債國家沒有任何責任在支付債務利息之前提取盈余。4、加強防御措施:成員國可以在“豐年”提取盈余。5、實現不同平衡:根據成員國債務水平、公共投資水平以及發展潛力的不同,確定成員國各不相同的應該力求達到的中期目標:或實現接近平衡的赤字或實現盈余。駐法國使館經商處王維娜
(信息來源:駐法國經商參處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