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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延期有關問題的意見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5日 17:58 商務部網站

  鑒于如何處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過法定期限申請延長經營期限問題在實踐中較為普遍,為正確貫徹立法本意,保障外商投資企業穩定經營,現提出我部對該問題的處理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
國行政許可法》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期限需要延長的,企業應當在企業經營期限屆滿一百八十日之前(以下簡稱“規定期限”)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超過企業經營期限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二、外商投資企業遲于“規定期限”提出延長經營期限申請的,審批機關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企業在經營期屆滿三十日之前(含三十日)提出申請的,審批機關可以受理其申請。

  (二)企業在經營期屆滿前三十日內及企業經營期屆滿后提出申請的,審批機關不予受理,但由于不可抗力導致的情形除外。

  三、延期申請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全體投資者一致同意期限屆滿后延長經營期限;

  (二)企業董事會決議同意期限屆滿后延長經營期限;

  (三)符合申請提出之時有關利用外資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四年 十一月十一日

  (信息來源:條法司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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