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通知:依法保護金融債權 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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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5日 09:42 上海證券報 | |||||||||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出《關于在民事審判和執行工作中依法保護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在相關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對金融不良債權和相關財產進行評估、審計的,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并信譽良好的中介機構進行,要對評估、審計程序和結果進行嚴格審查。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價時,要盡可能采取由拍賣機構公開拍賣的方式,最大限度回收金融債權。
通知稱,依法保護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關系到國家經濟安全,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金融體制改革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隨著金融不良債權處置工作進入攻堅階段和處置難度的加大、處置方式的多元化,社會各界對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涉及不良金融債權案件中如何依法保護金融債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發現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處置金融不良債權過程中與受讓人、中介機構等惡意串通,故意違規處置金融不良債權,有經濟犯罪嫌疑線索的,要及時將犯罪嫌疑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查處。與此同時,要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對轄區內有重大影響和易引起社會關注的案件,處理前應征求上述有關部門的意見,共同做好工作。通知還要求在審理案件時準確理解和把握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本意,統一司法尺度,并加強涉及金融不良債權案件的調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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