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欠公平 功能太單一 比例不靈活
1991年5月,為解決“天字第一號難題”的住房問題,上海在全國率先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成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發源地。據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主任萬曾煒介紹,到今年2月底,該中心管理的總資產將達到530多億元。其中職工公積金貸款余額370億元,按規定提取的風險準備金(增值資金)60多億元,以及沉淀資金100多億元。建立公積金制度近1
4年來,上海有77.5萬戶市民家庭直接獲益。
作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的先驅,上海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也出現了一些苗頭性和趨勢性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專家認為,隨著上海房改的逐步到位和城鎮居民對住房消費的動態性需求變化,這項深得民心的好制度亟須與時俱進,進行制度再創新。
萬曾煒對記者坦陳了目前公積金制度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
第一,分配不公、濟貧不力。90年代初期職工收入差距不大,住房工資分配差異也不大。但目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不同職位的收入差距已大大拉開,甚至有兩極分化的傾向。然而公積金的繳交,即住房工資的分配仍沿用老辦法,使得收入分配中的不合理現象又完全投影到住房分配方面,造成高的畸高、低的很低,很不合理。
在公積金使用方面,按規定除購房可提取賬戶資金支付房款以外,還可以優惠利率得到貸款,即購房人占用非購房人的資金滿足購房需求。“如果購房人是低收入者,非購房人是高收入者或相對高收入者,這還比較合理。但實際上,現在的非購房人中,更多的是低收入者,他們非但未得到接濟,反而接濟了高收入者,這顯然不合理。”萬曾煒說。
第二,功能單一、作用減弱。住房公積金在個人積累模式下具有良好的成長性。以上海為例,10年前個人賬戶余額只有幾百元,目前已達1.5萬元,10年后可能會達到5萬到10萬元。隨著各地房改的逐步到位和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初步改善,公積金僅僅作用于住房保障這一功能就顯得特別單一,對市民的住房保障作用有不斷減弱的趨勢。
第三,執法不嚴、難以調控。據專家介紹,住房公積金作為一項法定的征繳制度,其覆蓋面其實相當有限,有相當一部分低收入群體這方面的權益未得到有力的保護。記者了解到,在相對規范的上海,信訪部門也經常有職工反映單位不為其繳交公積金的情況,其中很大部分職工怕舉報后被辭退而忍氣吞聲。從全國的情況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職工群眾的合法權益被侵害的情況仍十分嚴重。
另一方面,在公積金繳交比例上又太顯剛性,缺乏靈活的調控機制。國務院有關條例規定了必須按職工上年月平均收入不低于5%的比例繳交,并強調有條件的城市應更高一些。這使得公積金的繳交率在不同地區之間、不同經濟狀況的年份中、不同競爭條件的企業中及單位和職工之間的繳交比例等方面均缺乏調控余地。
有關專家建議,當前,可在進一步鞏固和發揮公積金制度優勢的前提下,結合我國國情,借鑒新加坡的成功經驗,通過個別試點實施制度再創新。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了基于上海公積金管理實踐的一些制度創新設想:學習新加坡靈活的繳交比例調控機制,確定在不低于兩個5%的基礎上,每年的繳交比例可以浮動。包括單位和個人繳交比例整體浮動、單位和個人繳交比例各自浮動以及個人繳交比例隨年齡階段不同浮動。
確定每年繳交公積金的上限封頂限額,以公平分配,降低企業負擔,并形成實際繳交比例的調控機制。如上海目前的名義繳交比例是兩個7%,但由于2004年上海市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上限封頂限額為776元/月人,因此全市的實際繳交比例約為兩個6.5%。
嚴肅法紀,嚴格征繳,對不為職工登記和繳交住房公積金的企業加強處罰和執法力度,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確保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工資分配。
提高供給能力,向低收入者傾斜。例如,在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資金購入或建造一些低價位住房,以每戶60平方米至80平方米面積定向供應低收入的住房困難戶,資金可滾動使用。對低于平均賬戶資金余額且又從未提取使用過公積金的繳交人,可考慮在其退休時給予不低于同期存款利息的現金獎勵。
拓展使用途徑,鏈接社保功能,進而將公積金“個人積累制”模式逐漸覆蓋原社保賬戶的“統籌管理”模式,擴大公積金的社保功能。例如,在目前可探索以下創新操作:一、設立倒按揭業務,向老年職工預購其產權住房,房款按月或按期向老人發放,用于老人養老金補充。待老人去世后收回其住房,再出售回籠資金。二、允許職工退休時不領取公積金余額,而將其轉入社保局個人養老金賬戶,隨養老金一起發放,政府和社保部門應給予相應的政策鼓勵。三、借鑒新加坡公積金中的家屬保障計劃和健保雙全計劃等做法,要求每個公積金繳交人每年在其賬戶中劃出幾元錢作為投保金,一旦出現繳存人意外死亡或遭受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得到一筆“保險金”。四、對失業后重新就業有一定困難但又未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允許其提取個人公積金賬戶中全部或部分余額,作為失業救濟金的補充。(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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