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要有正確的路徑和手段,集體談判就是其中之一。在現代西方經濟學中,談判這個詞并不生疏,經常被當作解決勞資矛盾和處理不同利益主體之間關系的一種手段。而在我國目前的經濟理論研究中,使用談判這個詞還不多見。事實上,社會主義社會的利益關系也是多元的,也存在著各種矛盾。尤其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條件下,不同利益集團和不同市場主體使用集體談判手段解決利益紛爭,調適分配關系,將是不可避免的。
實行集體談判的客觀依據
隨著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深入,不少舊的利益矛盾得到緩解,同時,許多新的利益矛盾又產生了。從總的發展趨勢看,社會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化,矛盾更加多樣化,對其加以調解的難度更大了。從我國目前情況來看,主要存在著以下一些物質利益關系方面的矛盾:企業和政府之間的矛盾;企業管理者與企業一般職工之間的矛盾;各級政府之間的矛盾;不同所有制企業之間的矛盾;隸屬于不同管理系統以及從事不同職業的職工之間的矛盾;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利益矛盾的產生,既是經濟發展的結果,我們不必對其大驚小怪和橫加指責,同時也應看到,它給我們提出了解決新的社會利益矛盾的新課題。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那種簡單的家長式的利益分配和調節機制,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已經行不通了。不同的利益主體和利益集團再也不是既定利益的被動接受者,而是自身利益的主動爭取者和確定利益分配格局的積極參與者。
在社會現階段,不同社會利益集團,各自能夠從社會利益總量中分到多大的份額,一方面取決于各自的社會地位和貢獻,另一方面取決于他們的組織程度和影響政策的能力。在這種集團性的利益角逐中,哪個集團的組織程度高,集體談判能力強,哪個集團提供的勞動就有可能爭取社會給予較高的評價,就越有可能得到更大利益。
例如,我國處于分散狀態的農民階層,長期以來只能充當社會利益分配結果的被動接受者,而很少有可能以主動進取者的姿態和實力影響社會利益的分配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傾斜。面對各種損害自己的利益和行為,農民缺少抗爭和自衛的手段,形不成集體談判的強大力量;而業已形成的強勢集團,則與此不同,他們控制著相當規模的物質資本和公共資源,具有很強的談判能力,如果得罪了他們,就會直接產生巨大的經濟風險和政治風險,因而他們總能從社會利益總量中分到較大的份額。而農民就不同了,他們的怨氣再大,牢騷再多,也只能以極端分散的形式表達出來,形不成足以使政府高度重視的集團性力量。這是中國農業、農村、農民問題長期得不到很好解決的一個深層原因。
在我國,長期以來理論上沒有集體談判之說,實踐上也無集體談判之舉,但由于利益矛盾早已是客觀存在,必然產生某些磨擦和紛爭,為了維持形式上的協調統一,又不能把矛盾公開化,于是隱蔽性的談判便產生了。比如,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遇著綠燈跑步走,遇到黃燈趕快走,遇到紅燈繞著走”;出工不出力,按酬付勞;種植業比較利益下降,農民粗放耕種甚至拋荒;個體戶和私營業主為了顯示自己的存在,進行極端奢侈的野蠻性消費,等等。所有這些,都可看作隱性談判的表現形式。這種談判沒有組織,沒有聲音,沒有記錄和文件,分散在各種場合里自發地進行。這種談判所針對的對象,可能是某種政策、某種法規、某種社會風氣、某項管理制度、某種機構、某種社會成員。這種談判雖不產生“協定”、“協議書”、“紀要”等權威性文件,但它的力量有時卻足以動搖某些政策法規的基礎,瓦解某些機構的威信,改變某些社會意識的走向,引起社會要素的分化與整合。
因此,對隱性談判的危害必須高度重視。與其讓它隱蔽地存在,不如讓它公開存在,用法律、法規、政策加以規范和引導,以抑其弊,揚其利,使其成為構建和諧社會,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的一種常規渠道。
集體談判的社會功能
1、集團性利益要求的顯示器。市場經濟是一種在一定規則之下由市場主體自主決策的主體意識很強的契約經濟。不同階層、不同行業、不同角色的社會成員均有自己那個群體的特殊利益。這種集團性的利益要求是一種客觀存在,它總要通過各種社會表象形式反映出來,不是以隱蔽的、分散的、無規則的形式反映出來,就是以公開、集中、有規則的形式反映出來。集團性利益要求的無規則反映,中間伴隨著許多假象和蕪雜的障眼之物,人們不容易看清它的真象,難以作出較為清晰的判斷。集團性利益要求的有規則反映,則把復雜的利益關系公開化、明朗化,按照一定程序有組織地反映出來,因此容易觀察和把握,有利于人們對此作出清晰和正確的判斷。集體談判的社會功能之一,就是能夠把這種集團性的利益要求擺到桌面上來加以顯示,使其公開化、明朗化。
2、不同主體合法權益的保護器。在現實社會經濟生活中,有些社會成員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手段和能力,其理應得到的經濟利益和其它合法權益常常蒙受損失和遭到侵害,如果建立起有效的集體談判制度,就有可能以一種集團性的有組織的力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從而免受侵害或減輕受害的程度。
3、促進社會穩定的減震器。社會能否保持穩定,處于有序和諧的狀態之中,很重要的一個條件是有沒有足夠的手段和途徑及時化解各種社會矛盾,使其不至達到激化和對抗的程度。如果缺乏這種化解途徑,問題越積越多,磨擦愈演愈烈,矛盾激化,必然引起較強烈的社會震蕩。目前,民工討要工資所形成的沖擊波,已經傳遞出一種危險的警示信號。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證明,實行集體談判,有助于協調勞資關系,緩解工人與雇主之間的矛盾。現在,雇傭條件不應由雇主單方面決定,而應由代表工人的工會和雇主雙方通過集體談判共同商定,這就容易使雙方利益得到兼顧,而不致使一方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嚴重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從而相對減少了罷工、封閉工廠、暴力沖突等極端行為。
4、提高員工素質的助推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開展競爭是不可避免的,各種競爭,歸根結底是人的競爭,是人的綜合素質的競爭。人的素質的高低,不僅體現在專業能力和技巧方面,也體現在對群體利益的認識、關注和爭取上。一個自己利益受到損害而聽之任之,麻木不仁,不知采取有效手段加以維護的群體,絕對不是現代社會里有覺悟、有能力、善于競爭的群體。長期以來,我國勞動者在“大鍋飯”分配體制之下,養成了一種被動、呆滯、逆來順受的心理。這種心理與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則是不相適應的。如能逐步建立起集體談判制度,必將促進各類社會成員的覺悟和組織程度的提高,增強其進取精神,樹立主體意識。
集體談判的基本規則
在集體談判中,由于同一利益集團人數眾多,不可能每一成員都實際參加談判過程。因此,談判的利益集團主體和談判的實際執行主體是有區別的。同一利益集團的所有成員可以通過一定的組織程序,把自己的利益要求集中地反映出來,組成或推選大家共同認可的機構或代表實際參與談判過程。實際參與談判的成員必須是那些有代表性、有知識和才干、能為維護本集團利益盡職盡責不計個人得失的人。
集體談判的內容是非常廣泛的。但主要集中在人們普遍關注的利益分配焦點問題上,尤其是那些分配領域有極大爭議的問題。
集體談判的全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談判主體之間的自愿協商階段。在這一階段里如果問題得到解決,談判就會到此結束,不需要進入第二階段。假若第一階段的談判不能解決問題,產生爭端,就必須使用外部力量進行干預,以促進爭端的解決。這就是集體談判的第二階段,即通過外部干預解決爭端階段。下面主要以企業為例來闡釋這兩個階段。
在自愿協商階段里,政府一般是不參與談判過程的,由談判主體派出代表組成談判執行組織具體參與談判過程。雙方首先要議定談判的主題,以及進行協商的具體辦法和解決爭端的步驟。然后依據雙方共同認可的議題和辦法分別陳述自己的意見和要求,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協商對話,最后爭取尋找到一種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問題的辦法。在企業里,這種自愿協商式的談判在工會和雇主(企業管理者)之間展開,他們通常要討論有關工作條件的協議,比如工資、工時、假日、勞動條件、紀律、獎懲、工種分配等問題。
談判的第二階段是通過外部干預解決爭端。當談判雙方發生嚴重爭端,通過自愿協商解決不了問題時,則可尋求一種辦法打破僵局,即引進外部力量進行干預。當然,這種干預在程序上必須取得雙方的認同才能有效和順利進行,否則,變成一種硬性強迫也是行不通的。這種干預有三種辦法可供選擇。一是調解。政府勞動管理部門可設立具有權威性的調解機構。這種調解機構的成員必須由具有豐富處理勞動糾紛經驗的人員組成。當通過自愿協商步驟解決爭端的努力失敗時,該機構就可出面調解。二是仲裁。在政府管理部門中,要建立勞動仲裁處。它可以應爭端雙方的共同要求,指定一個仲裁人,或者從處理勞動糾紛經驗豐富的人員中推選少數人組成仲裁委員會,以便根據雙方一致同意的職權范圍來解決分歧。三是質詢和調查。可通過法律程序授權有關部門,在特殊情況下組成專門調查委員會,對勞動糾紛和爭端進行詢問和調查。它提供的證據有法律效力。
為了使集體談判更加卓有成效,取得的結果更富有建設性,而不致陷入激烈爭吵和互相威脅的僵局,需要創造有利于集體談判取得成功的條件。這些有利條件主要包括:
首先,談判雙方要互相信任,要有解決問題的誠意,自己一方所提出的要求要盡量合情合理,并考慮到對方的利益和實際承受能力。
其次,當雙方都有比較嚴密的組織時集體談判就更有效果了。如果工會組織發達、健全,在工人群眾中有較高威信,并能維持統一的紀律,它就會有很強的談判實力,它代表工人提出的要求就會引起企業資方代表的重視,談判中達成的協議也會貫徹落實。如果同一行業的資方管理者結成統一的協會,它們在談判時就不必顧及行業中的部分企業自行增加工資的威脅。在組織功能強大的條件下,不同集團眾多成員的利益要求得到集中反映,并通過有規則的程序得以表達,既提高了集體談判效率,又減少了分散無規則行為的破壞性。
第三,工會與政府應采取合作態度。工會代表反映職工的利益,其參與集體談判的經常性議題是增加職工工資。而工資的增加,則可能產生兩種后果,一是增大的勞動成本推進通貨膨脹,二是勞動成本增大使資本所有者減少用工導致失業加劇。而這兩種后果,都是政府所不希望出現的。任何政府宏觀政策的指向都是降低通貨膨脹率和失業率。這樣,工會的努力方向與政府的宏觀政策目標有相悖之處,工會要采取克制的態度,不要去爭取那些不切實際的提高工資的目標,以與政府的政策相協調。這樣,對社會大多數成員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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