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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下發通知 明確規定保險中介投保職業責任險規模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21日 18:04 上海證券報

    北京消息 中國保監會近日下發《關于保險代理(經紀)機構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有關事宜的通知》,對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投保職業責任保險的規模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我國保險法第132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投保職業責任
保險或繳納保證金,是上述中介機構開業時依法必須持有的"準生證"。

    據悉,此前保監會出臺的《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已明確: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選擇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保證金。但兩個《規定》尚未對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做出具體說明。

    保監會此次下發的《通知》明確,保險代理(經紀)機構如果選擇投保職業責任保險,其購買的保單對保險代理機構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應不得低于1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5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保險代理機構上年營業收入的兩倍;保單對保險經紀機構一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應不得低于500萬元,一年期保單的累計賠償限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同時不得低于保險經紀機構上年營業收入的兩倍。

    《通知》還規定,在保險代理(經紀)機構經營期間,職業責任保險應保持有效性和連續性,不論任何原因終止或中斷職業責任保險的,都應立即報告保監會,并于終止或中斷之日起5日內按有關規定繳納保證金。

    職業責任保險是具有很強社會公益性的險種,投保該險種,保險中介機構能將其員工在經營活動中因故意、過失或疏忽導致自身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轉移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作出賠償,使受害第三方的利益得到及時有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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