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 瑞 典 使 館 經 商 參 處經 貿 調研2005年3期(總第22期)2005年2月18日關于瑞典外資政策的調研報告撰稿:梁昊飛內容提要我處對瑞典吸收外資政策進行了調研,收集整理了瑞典對內、外資企業的市場準入政策和優惠政策,說明了設立內、外資企業的程序和瑞典吸收外資政策的演變。關于瑞典外資政策的調研報告一、瑞典對本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者的市場準入政策(一)禁止內、外資進入的領域作為開放型經濟體,瑞典實行高度自由化的貿易投資政策,不對產業劃分禁止領域。無論內資還是外資,只要具備經濟實力和資質條件
,就可以投資各種產業。(二)限制內、外資進入的領域瑞典在產業領域沒有專門針對外資的限制政策,奉行非歧視原則,對不同產權和國籍的資本一視同仁。在具體操作上,瑞典僅對一些有關國家戰略利益的領域的投資項目加以限制(并非禁止),例如,軍工、航空運輸、海上作業、采礦、戰略物資、出版、銀行及保險等。限制手段主要是發放許可證和牌照的方式(篩選具備實力和資質的企業,只有獲得許可才有資格進入這些行業)。此外,瑞典非常重視可持續發展,所有企業建設新廠或擴建老廠,須獲得環境保護委員會和地方政府的批準。根據勞動部和瑞典工業聯合會所達成的協議,最大的170家制造廠的新投資地址,必須在初步計劃階段向勞動市場管理委員會咨詢。而且,當外資在瑞購買土地時,需要獲得當地政府批準。(三)鼓勵內、外資進入的領域瑞典政府致力于宣傳推廣其尖端科技和優秀產業,鼓勵內、外資進入信息通訊技術、電子、汽車、生命與生物科技、食品與林木加工等五大行業。二、瑞典內、外資企業優惠政策根據瑞典的法律,在瑞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一樣被認為是瑞典的公司,享有同等國民待遇,在法律上一視同仁,沒有針對外資的專門優惠政策。瑞典的內、外資企業均可以獲得同等經濟資助,包括津貼、貸款和信用擔保等。(一)產業政策。瑞典奉行自由市場經濟體制,沒有產業上的優惠政策。(二)地區政策。瑞典政府通過劃定特定的區域來對投資進行引導和鼓勵,北部Lapland、Norrland、Varmland等山區和北極邊遠地區為一類地區,Dalarna等中部山地為二類地區,北部沿海和南部某些地區為臨時補貼地區。對在不同地區投資的內、外資企業,采取了通過地方政府出面給予補貼、貸款等方式,實施其鼓勵政策。(三)投資鼓勵措施。瑞典對在一類和二類地區進行建筑和機械設備投資的企業給予補貼和貸款。在一類地區,對中小企業的補貼可高達投資總額的40%,對其他企業的補貼達35%,貸款可達投資總額的30%;在二類地區,對企業的投資補貼為投資額的20%,貸款為投資額的30%。(四)開發鼓勵措施。在補貼區域內進行產品開發、商標、專利、市場營銷培訓等投資的企業可獲得補貼。在一類地區,中小企業可得補貼可達40%,其他企業為35%;在二類地區,補貼最高限額是批準投資額的20%。額外貸款可達總扶持金額的50%。(五)就業鼓勵措施。在優惠地區提供新的長期就業機會的企業均可獲得就業補貼,在5年期內遞減發放。一類地區的新創就業機會可獲補貼20萬克朗;二類地區的新創就業機會可獲補貼12萬克朗。(六)減免社會福利稅的鼓勵措施。除某些產業和地區外,在一類和二類地區都可減免社會福利稅(工資稅),合10%。初級產業(采礦、鋼鐵、造紙和紙漿行業)不能獲得減免優惠。
。ㄆ撸┻\輸鼓勵措施。在Norrland、Varmland和Dalarna大部分地區(均為一類和二類地區)的企業,可獲得原材料和貨物運輸的補貼。根據企業所在地區和運輸距離遠近,補貼幅度為運輸凈費用的10-50%。(八)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凡雇員人數不超過50人、營業額不超過4000萬克朗、資產不超過1500萬克朗的中小企業,均可獲得對建筑和機械設備投資額的15%的補貼。(九)稅務法規瑞典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率均為28%,以應稅凈額計征。雖然瑞典沒有“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允許企業結轉部分利潤作稅前儲備,這使得企業的實際稅率降到了26%。而且一定數額的免征儲備還可以補償損失。為了避免雙重征稅,瑞典和許多國家達成稅收協議。瑞典和中國于1986年簽訂了有關協定。此外,瑞典對內、外資企業提供了自由、寬松的經濟制度環境。在瑞典沒有影響公司進行正常商業交易的外匯管制規定,也沒有關于開設外匯帳戶及在瑞典銀行保持外匯平衡的法律規定,僅當外匯交易超過7.5萬瑞典克朗(8.9萬元人民幣)時需報告瑞典中央銀行。國家對利潤的匯出、投資清算、特許權使用費和許可費用的支付也沒有限制,子公司和分支機構可以向在瑞典外的母公司轉移管理服務費用和研發支出等費用。投資基金的收益(如股票紅利、利息)可以自由轉移。外商獨資公司可以從母公司或海外的信貸機構籌集外幣貸款。三、設立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程序根據瑞典的法律,外商投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的設立程序相同,且非?旖荼憷R话銇碇v,在瑞典經商無需營業執照,某些特殊領域像保險、銀行、金融服務除外,但在其它歐盟國家獲準經營的企業可以利用這些共同認可的執照在瑞典營業。外資公司如果希望在瑞典開展業務而尚未在瑞典成立公司的,可以通過設立分公司經營,這類分公司無需瑞典政府機構批準,只須在公司注冊辦公室登記即可。(一)注冊設立方式。瑞典居民或外國投資者在瑞典公司注冊辦公室(原系瑞典專利及注冊局公司部)登記,就可以設立公司。注冊時僅需完成一些例行手續,如填寫遞交申請表等,注冊費用為1000-2000克朗(1190-2380人民幣)。私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本最少為10萬瑞典克朗(11.9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則需50萬瑞典克朗(59.8萬元人民幣)。(二)買殼設立方式。該方式較之注冊設立方式更為快捷、方便。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專門從事公司組建及登記的律師事務所或咨詢顧問公司,以買殼方式(購得已正式組建并注冊登記的現有公司)設立企業,費用約10500克朗。(三)在瑞典投資設立企業的形式。在瑞典投資設立企業的最基本形式是公司和社團組織。公司的種類有非貿易合伙公司、貿易合伙公司、有限合伙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瑞典采用的唯一無需承擔個人責任的公司形式,也是最普遍采用的經營模式。分為私人和股份兩種類別,其區別在于其能否向公眾融資。瑞典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股東沒有限制,也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只有一個股東,例如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四、瑞典吸收外資政策的演變為適應國際化經營,有效吸收和利用國際上的資金,瑞典在經歷了100多年的向外投資和擴展后,80年代后期,對國內政策和經濟法規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如:取消外匯管制;經濟決策權下放和私營化,使得經濟自由度處于西方國家前列,特別是在銀行金融業、電訊業、交通運輸業、電力工業等領域。1991年的稅制改革將公司所得稅降至28%;取消外資在瑞典企業中的比例限制。1995年瑞典加入歐盟后,嚴格實行歐盟和WTO的非歧視性原則,如今外資在瑞典享有完全“國民待遇”,沒有任何專門限制。瑞典有關外國投資的主要法規有:公司法、外匯管理法規、環境保護法規、外國接管瑞典企業法、勞動法規。瑞典對外國投資的管理機構是:投資促進署、瑞典銀行(瑞典的中央銀行)、工商部、專利和注冊局、公司注冊辦公室、勞動市場管理委員會、環境保護委員會和有關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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