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小林/文
幾年來,銀行系統高管落馬不斷,朱小華、段曉興、王雪冰、梁小庭、趙安歌、劉金寶……除這些著名人物外,據銀監會掌握的情況,去年全年共查出違規金額5840億元,各類銀行機構處分違規人員4294人,其中有244名各類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被依法取消任職資格。這些事件在很集中的時間、很普遍的范圍出現,人們不得不將質疑的目光對準銀行業的制度層
面。
金融業的改革一直為人們所關注,對于業內的風險防范,也一直是銀行業改革的重點。去年,國有商業銀行加快了股份化改制的進程,已經公布的資料表明,在此期間,政府動用450億美元國家外匯儲備向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注資。隨后這兩家國有商業銀行再度剝離不良資產1970億元。這些措施為這兩家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上市創造必要的條件。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對此有過這樣的評論:對于國有商業銀行來說,以上做法只是銀行上市的必要條件,更重要的是,如何真正建立起好的企業制度和有效的公司治理。
其實,關注銀行業制度建設的絕非吳敬璉一人,制度問題對于國有銀行尤其重要。這一點從過去金融業高管人員落馬的事實我們不難找到注腳。已經查證的案情幾乎都離不開高管人員收受賄賂,也就是說,這些銀行的當家人都有對壟斷資源使用調配的絕對權力。從某種意義來說,我國銀行的高管與一些政府管理機構的官員無異,個人的絕對權力過大,產生尋租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按理尋租現象多產于政府官員中,如果在金融業里也不斷生成,是有其深層次原因的。計劃經濟時代銀行按行政區域設置,國有銀行帶有很重的行政色彩,迄今銀行的高管為高官已為常理,一些制度性因素在多次改革中并沒有完全解決。因此,經濟界人士所擔憂的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建設和公司治理還沒到位,不是沒有道理的。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的金融業改革,其目的是要探尋符合我國金融業規律,又能長治久安的制度,既能使銀行業充滿生機,又有很強的自我約束力。經過如此多高管落馬的慘痛教訓,社會對此的呼喚和關注會更加強烈。面對金融業的改革,我們更多要關注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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