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債回購的概念及收益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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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7日 18:45 Wind資訊 | |||||||||
國債回購的概念 國債回購交易是指國債持有人為獲取短期資金而出售債券,同時與買入方約定在若干天后以更高的價格購回原來出售的國債。顯然,這是一種以債券作抵押的短期融資借貸行為,是一種以債券為媒介的資金融通。
出售國債方為融資方,又稱回購方,購券方為融券方,到期收回資金利息,也稱逆回購方。回購方支付的價格差,是其獲得一定時間資金使用權的成本費。交易雙方憑借自己對國債市場行情的判斷,利用回購調劑債券和錢款頭寸,以保持資產流動性和結構的合理性。雙方都通過這一方式獲得一定的收益。融資方做一筆回購業務,相當于在出售國債時,與融券方又做成一筆購回國債的遠期交易,或者說,這是一次交易,二次清算的程序。 成交當日,交易所按交易國債面值凍結資金融入方相應數量的債券,同時加記融券方相同數量的國債,并按成交金額劃款記入回購方帳戶。等待回購到期,再按競價達成的價格對交易雙方進行資金反向清算。因回購國債面值是固定不變的,所以雙方競價的實質是在規定期限內,每百元單位資金融通的利息,其計算公式:100元×年收益率×回購天數÷360采用年收益率報價或競價是國際證券市場通行做法,這是處于融券方立場所說,對融資方就是成本率。國債回購交易單位:"手",一手為面值一千元的國債,交易起板一百手,它一般不對個人投資者開放。其交易品種以融資天數為單位,我國目前共分為九檔: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和273天,具體品種調整由交易所確定。現行規定,融券方是不得動用融資方留下的債券。 我國證券業與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管理,嚴禁銀行資金非法進入股市。目前,回購交易工具僅限于國債和經中央銀行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其它如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大額可轉讓存單、股票等還不能作為回購工具。回購行情顯示如:R007,5.01,即表示是七天回購品種,年收益率為5.01%,其利息為0.0741元/每百元。 國債回購交易具有如下作用: ⑴活躍國債交易。國債回購提高債券流動性和變現能力,有效地聯接和溝通資本市場和貨幣資金市場的運作。它集融資和融券于一身,既為券商開辟一條籌集資金的新渠道,又活躍市場,為國債長期發行奠定了基礎。 ⑵擴大券商合法融資面。券商運用國債回購,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中介,它彌補銀行資金無法達到某些部門的缺陷,也能正確地反映市場資金供求和申購新股的規模。 ⑶有利于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業務的開展。回購業務的發展是中央銀行開展公開市場業務的重要前提條件之一,中央銀行通過回購可以適時吞吐基礎貨幣,調節商業銀行對流動性資金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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