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是能源資源緊缺國,能源供應在很大程度上依賴進口,尤其是對石油進口的依存度高達98%。為擺脫對進口和傳統能源的長期依賴,確保能源安全供應,德國政府從20世紀70年代初的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以來,逐步調整能源戰略和政策,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石油儲備和應急機制。本文在概述德國能源政策目標、確保能源安全供應的策略與手段的基礎上,重點介紹德石油戰略儲備和應急機制,希對我有關方面在制定能源政策和石油戰略儲備時有所啟示。
一、德國的能源結構和能源政策目標
德國是世界上繼美國、中國、俄羅斯和日本之后的第五大能源市場。但德是能源資源比較緊缺的國家,除擁有豐富的無煙煤和褐煤儲量外,德國的石油、天然氣資源相當貧乏,可資利用的水力資源也很少。為滿足國內的能源需求,德需大量進口能源。目前,德能源的60%依賴進口,高于歐盟成員國的平均水平,其中對石油進口的依存度高達98%。2003年,德進口原油1.05億噸,支出202億歐元;進口天然氣3187328立方米,支出108.4億歐元。
德國的能源構成形式有石油、天然氣、無煙煤、褐煤、核能和可再生能源。核能、褐煤和無煙煤是目前德最重要的能源供應基礎,但近十年來這三種能源在德能源結構中的比重有所下降,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逐年提高。2003年,德共發電5600億度,其中28%來自核能,26%來自褐煤,24%來源于無煙煤。與1993年相比,德核能發電量比重減少1%;褐煤和無煙煤比重分別下降2%和4%;天然氣的使用比例從1993年的6%升至10%;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從4%增至8%。
德國的能源政策目標為確保能源安全供應、合理生產與使用能源、實現能源生產和消費的可持續發展,至2020年使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發電量的比例達到20%,在本世紀中葉達到50%。
二、德國確保能源供應安全的策略與手段
為確保能源供應安全,德政府采取的策略與手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確保能源來源的多樣性
1.德政府在正確評價與合理利用本國能源資源的基礎上,一方面通過提高燃油稅鼓勵居民和企業節約使用能源,另一方面加速研究開發石油替代能源,降低石油在能源結構中的比重,實施可持續發展能源戰略。通過提供國家補貼和低息貸款的方式,德政府鼓勵開發和使用風能、太陽能及生物能等可再生能源。德《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力公司必須無條件地以政府制定的保護價購買利用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對居民安裝使用太陽能設施提供長達10年的低息貸款。目前,石油在德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已從1973年的55%降至38%。
2.降低對煤炭開采的補貼,控制無煙煤和褐煤的開采總量,不斷提高煤炭發電效率。根據德政府1997年制定的煤炭政策,德政府的采煤補貼、德煤炭開采總量及相關就業人數至2005年應減少約一半,即從1996年的52億歐元政府補貼、4870萬噸開采總量和8.5萬就業人員分別降至25億歐元、2600萬噸和3.6萬人。目前,德政府計劃以每年開采2000萬噸至2200萬噸煤炭作為長期的開采目標,以保證德煤炭開采的生命力。
3.通過對使用天然氣提供優惠稅率,鼓勵使用天然氣,減少對石油的依賴程度,使天然氣在德能源結構中的使用比率逐年提高。德天然氣自給率約20%,歐洲國家的天然氣儲量比石油多,對德國的供應相對充裕和可靠。
4.逐步摒棄核能;趯萍、環保、生態和能源經濟等方面的綜合考慮,德政府決定全面禁止核能。根據2002年4月生效的《有序結束利用核能進行行業性生產的電能法》,德不再批準興建新的核電生產設施,現有的19座核電站在2020年前將陸續全面停止運轉。
(二)建立多元化的能源進口渠道,以減少和分散風險
1.逐步降低對中東地區和歐佩克成員國的石油進口依賴。自第一次石油危機爆發以來,德就開始減少從中東地區和歐佩克成員國的石油進口。1980年,德進口石油的62%來自中東地區。目前,德從俄羅斯、挪威、利比亞、英國、哈薩克斯坦等26個國家進口石油。其中,獨聯體國家占德石油進口總量的42.2%,北海油田占34.9%,歐佩克成員國所占比重已降至18.2%。
2.海上運輸與管道輸送并重,以減少供應風險。早在上個世紀50年代,德就開始建設連接地中海及北海港口至德國南部和萊茵-魯爾區的輸油管道,迄今已建成了7條總長度達3250公里的輸油管道。德正在與俄羅斯商談合建一條跨波羅的海的輸油管道,該管道擬從俄羅斯西北部的維堡港口經波羅的海直通德國,全長1860英里。
為實現上述目標,德政府積極開展能源外交。如參與國際能源署(IEA)框架內的多邊合作,建立雙邊、多邊、地區性或國際性石油能源合作機制,鼓勵能源企業到國外去發展,通過貿易、投資和吸引資金等形式與石油開采國建立相互依賴關系。
(三)建立并完善石油戰略儲備和應急機制
巨大的石油消費和進口需求,以及20世紀發生的幾次國際石油危機,使德長期以來高度重視石油戰略儲備。經過近40年的發展,德建立了一套既經濟又高效的石油戰略儲備和應急機制,維持戰略石油儲備成為德最基本的能源政策之一。
三、德石油戰略儲備和應急機制
(一)儲備規模
根據德《石油及石油制品儲備法》,德石油儲備協會(Erdoelbevorratungsverband,簡稱EBV)承擔國家法定的石油儲備義務,其儲備量為前3年(或上一年)日平均進口和煉油量的90倍,即保證德90天的成品油供應需求。儲備的品種為汽油、中間餾分油和重油(燃油)。其中成品油和原油各占一半。2004年德石油儲備總量為2370萬噸,相當于法定石油儲備義務標準的105.4%。另按照1981年生效的《發電廠儲備規定》,各燃油發電廠必須擁有能滿足30天正常發電的燃油儲備。1998年,德取消了各石油及成品油進口貿易公司和煉油廠的法定儲備義務(15天)的規定。但煉油企業、石化公司根據自身需要和實力均建立了各自的生產性和商業性石油儲備,這些儲備不屬于德石油戰略儲備范疇。
(二)儲備方式
EBV石油儲備中90%為自有儲備,10%為委托儲備,即通過公開招標選擇伙伴代為儲存。原油儲備以地下鹽洞為主,成品油則以地面油罐儲存居多。此外,德與比利時、法國、意大利、盧森堡和荷蘭等國簽訂了石油儲備互助協議,EBV也可租用這些國家的儲備設施。
(三)儲備分布
德石油儲備分布遵循地區平衡和經濟與安全兩項原則。為此,EBV將全德分成東部、北部、西北部、西南部和南部5大供應區,按區設立相應的儲油庫,每個供應區的儲量必須保證該區15天以上的供給。在此基礎上,EBV將大部分儲備尤其是原油儲備存放在北德地區的鹽洞里,因為利用地下鹽洞儲備石油成本低,保存時間長,且大部分鹽洞與輸油管道連接,便于輸送。
(四)管理和運營機制
1.管理機構
德石油儲備協會(EBV)1978年成立于漢堡,下設監事會、理事會,其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任務是: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選舉監事會中的企業界代表;確定理事會人選;擬定和修改會費建議;選舉審計人員等。
監事會由9人組成,任期3年。其中官方代表3人,分別由聯邦經濟部長、聯邦財政部長和聯邦參議院委任;煉油廠和石油進口公司各3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副主席由監事會在6名企業界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會的任務包括:負責石油的采購和簽約;制定會費標準和預算;決定超額部分石油出售收入的使用;任命和解除理事會成員并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理事會的職責是負責處理EBV的日常工作,包括向聯邦經濟與出口管制局(BAFA)上報會員企業月度統計報表、EBV月度儲備報表和年度儲備報表(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由2名平級的理事組成,任期5年,下設儲備部、質量與技術部、財務部、法規與會費部、監察部和經營部,共有30名專職人員。
2.資金來源
EBV的資金來源主要由銀行貸款和會費兩部分組成。銀行貸款主要用于購買原油、成品油和建造儲備設施。EBV1978年成立時獲25億歐元銀行貸款,迄今累計銀行貸款36.8億歐元。EBV不需償還這些銀行貸款,但需支付貸款利息。在EBV因國家法律修改而解散的情況下,其債務由政府承擔。德石油儲備法規定,所有煉油廠、石油進口和經銷公司是EBV的法定會員。會員須在每月底前向協會申報本月進口或生產的數量和品種,并于下月底前繳納相應的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由會員大會決定后經聯邦經濟部長與財政部長批準,F行的會費收費標準平均每升5歐分,具體為:每噸汽油6.13歐元;每噸中間餾分油4.62歐元;每噸重油4.1歐元。逾期交費需支付比歐洲央行借貸利率高3%的滯納金。EBV現有會員企業115個,年會費收入約5億歐元,主要用于支付銀行貸款利息、委托儲備費用和EBV日常開支。
德法律允許EBV會員將其繳納的會費納入石油商品售價,只需在發票上注明此價格含法定儲備費用,并列出具體數目,各銷售環節均按此開具發票。因此,EBV會員繳納的會費實際上由最終消費者承擔。
此外,德法律禁止EBV從事石油投機買賣活動,但允許其出售超過儲備義務標準105%以上部分,出售收入歸己。前提是不能干擾石油市場,可以市場價但不能低于平均進貨價出售。
3.儲備投放
德石油戰略儲備的投放必須有聯邦經濟與勞動部下達的指令,其前提是德能源供應受到直接威脅,或出現能源供應短缺,或需履行歐盟或國際能源署的供應平衡義務。EBV投放的戰略儲備根據會員繳納的會費比例進行分配,不搞競價銷售。如投放時間超過半年,須經聯邦參議院批準。
(五)應急機制
按照國際能源署(IEA)的要求,德成立了國家能源應急組織(NESO),其任務和目標是,參與實施IEA制定的各項措施,履行本國的國際供應平衡義務,在維護傳統石油供應渠道和供應結構基礎上確保對消費者的安全供應。德能源應急組織由聯邦經濟與勞動部、聯邦經濟與出口管制局、EBV的代表和石油經濟供應專家組成,其秘書處設在EBV內。德石油經濟界主要通過供應協調委員會(KoordinierungsgruppeVersorgung,KGV)和危機供應理事會(Krisenversorgungsrat,KVR)參與制定和實施德能源應急機制。KGV由7名石油采購專家和石油加工及分配專家組成,其中工業界代表5人,貿易界代表2人。其任務有:評估當前和今后的石油供應形勢;分析與判斷石油危機的數據和條件,提出克服能源供應短缺的建議;為聯邦經濟與出口管制局確定行政性供應平衡方案出謀劃策。KVR由EBV監事會主席、副主席和KGV主席組成,其任務是:為聯邦經濟與勞動部制定克服能源供應危機的決策、特別是制定限制消費措施、投放石油儲備的方式和數量時獻計獻策;在限制消費、減少儲備、調整生產結構等方面給德石油經濟行業協會提出建議;與德石油經濟行業協會協商解決在供應平衡框架內出現的問題。(信息來源:駐漢堡總領館經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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