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上海3月16日電(記者林蔚)《上海市展覽業管理辦法》日前通過了上海市政府審議。
《辦法》對政府部門和機構辦展作出限制,規定除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市人民政府批準外,各級行政機關不得主辦或者承辦經營性展覽;并不得違背企業意愿,采取或者變相采取行政干預手段要求企業參展。
《辦法》對擅自舉辦國際展覽的行為作了禁止性規定,并從明確招展信息發布主體、要求招展信息內容真實、限制展覽事項隨意變更等方面對招展辦展行為進行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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