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貿工部長拉希德最近以174號令、221號令頒布《關于進出口法執行條例的部分調整》,規定所有享受埃及與世界各國所簽協議規定海關優惠政策的商品、所有被征收反傾銷稅的產品,只有在其原產地證包含生產商名字及商業商標的情況下才可辦理清關。同時,所有對埃及出口商品的配套單證須包括最終發票、同時標注生產商姓名、地址、電話號碼、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地址。被包裝的商品須在上面用阿拉伯文、英文或法文注明產地、生產商姓名及商標。該法令于三月十五日開始實施。在此之前已發運的商品、已對出口商支付款項的
(信息來源:駐埃及經商參處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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