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阿塞拜疆通過、1996年修訂的《阿塞拜疆共和國外國投資保護法》和《阿塞拜疆共和國投資法》兩部法律均對外商直接投資制定了相應的政策和管理措施,規定阿對實現投資活動條件的穩定和投資的法定權益實行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可以從事不被阿法律所禁止的任何種類的投資:
(1) 參加與阿法人和公民共同組建的企業和組織的經濟活動;
(2) 建立完全屬于外國投資者的企業;
(3)購買整個企業、建筑物、設施、企業的股份、股金、股票、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以及根據阿法律可購買屬于外國投資者的其他財產;
(4) 獲得土地和其他自然資源以及其他產權的使用權;
(5) 與阿法人和公民所簽合同中規定的進行外國投資的其他形式;
(6) 外國投資者,可在阿規定的條件和方式范圍內參與國家和地方企業以及未完工程項目的私有化活動;
外國投資者,在支付了相應的稅收和征款后(按阿目前法律對外資企業征收15%的所得稅),可保證將其收入兌換成外匯自由匯出或再進行投資。
阿在采取國有化和征用措施時,應給以外國投資者相應的補償。
外國投資者在遵守阿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可在阿境內或境外開設具有法人權利的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處。
外國投資者有權在阿境內和境外按阿有關規定開立帳戶。
外國獨資企業,在法定基金中含有30%以上外資的合資企業,無需許可證有權進出口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和其經營活動所需的產品;對外國投資者投入合資企業的法定基金和建立獨資企業所需的進口物資,免征海關關稅和出口稅。
為滿足外國投資企業工作人員個人需要而運入的物資,免征關稅。另外,就政府對投資的監控職能也作了規定,如國家機關或公職人員妨礙正常投資活動并由此造成的損失,外國投資者有權得到補償;其次,在降低外國投資風險方面也作了一些規定,如規定,因阿法律修改而使投資條件不如以前,在此種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所依據的法律可延續至該投資活動結束。
(編發:范嵬 信息來源: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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