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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直供挑戰《電力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6日 09:26 中國經濟時報

  本報記者 張帆

  “一個賣方與買方無法直接對話的交易,如何保證它的公平和效率?”某電廠負責人這樣對記者說。

  而現在中國幾乎所有的電廠與用戶間的交易就是在這種無法直面的模式下完成的。身
處兩者之間的“經紀人”也只有一個——電網公司。不過就在近日,東北的一次電力直供試驗讓電廠與用電戶終于有了對話的機會。

  2005年之初,吉林炭素有限責任公司與吉林龍華熱電股份有限公司直接購電試點工作啟動。

  這種直購電模式使得發電企業與大用戶之間得以擺脫供電環節的二傳手——電網,雙方通過市場行為直接簽訂供電協議,既可架設單獨線路,也可支付少量的過網費通過公共電網供電。電網公司退出了實質性交易而成為一個單純的服務商。

  “電力直供將是新一輪電力改革成功與否的試金石,”這是能源專家韓曉平的觀點。

  電網售電一統天下

  一場“直供”風波,撼動了壟斷經營數十年的電網售電市場。

  長期以來,國家對電力實行專營制度,《電力法》25條規定:“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十條規定:“并網運行的電力生產企業按照并網協議運行后,送入電網的電力、電量由供電營業機構統一經銷。”

  這些條文都意味著,電力生產企業沒有向最終用戶直接供電的權利,最終用戶也沒有自由選擇電力供應商的權利。

  太平洋頂峰(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副總裁黃輔釗對本報記者說,對我們發電企業來說,現在只有一個買家,就是電網公司,價格則是由國家控制。我們發的電賣多少錢、賣給誰都不知道,在這雙重擠壓下,電力企業的日子很難過。

  黃先生說的電價稱作上網電價,就是說電廠賣給電網的價格,而我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電價則是指電網賣給電力用戶的價格,即所謂銷售電價。電網的盈利目前主要是電廠上網電價與電網銷售電價之間的價差。

  據了解,在電力改革真正實施以前,發電企業的上網電價都是由發改委物價部門制定的。主要是在核定電廠發電成本、各項費用及還貸支出的基礎上,以保證電廠獲得一定的內部收益率為原則來倒推計算電價。因此,以往的上網電價沒有一個統一的市場價格水平,而是一廠一價,甚至是一臺機組一個電價,上網電價的透明度也較低。

  近兩年電力改革后這種不符合市場規則的定價機制雖然被摒棄,但上網價格仍是由政府部門在過去一廠一價的基礎上,根據當地的綜合水平進行平衡后核定,所以原來一廠一價的格局基本上還在延續,只是在區域內搞了些許平衡,與電廠自身的運營成本沒有直接關系。黃輔釗認為,這種典型的成本定價,對提高電廠的運營效率絲毫沒有幫助。而此輪電力改革中所倡導的“競價上網”在目前電力短缺的局面下仍很難推展。

  賣電沒有形成競爭,售電這一塊同樣沒有放開,用戶買電不能貨比三家,只能接受強制性交易。山西一家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負責人對記者說,“高電價和壟斷是我們自建電廠的根本原因。過去用電力部門的電,企業受盡了窩囊氣。電價高不說,還動不動就停電。企業為了用電,得求著電力部門。而現在,企業自己發電供電穩定不說,一年還能節省成本上億元。”

  黃輔釗則透露說,在直供電沒有完全放開的情況下,許多企業都只能走自備電廠之路以曲線救國。但他說,目前自備電廠審批起來非常困難,而且各個行業都有所長,做電廠也一樣,要讓資源最佳配置,還是應該在電網壟斷與自備電廠之間找到一條中間道路,那就是電力直供。

  據了解,目前希望電力直供的發電企業主要是兩類,一類是獨立發電商,這些電廠的建設資金主要來自企業、民間和外資;另一類是早期建設的原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和使用地方電力建設基金、上網電價定價偏低的企業。

  供電端革命

  電網包括輸電網和配電網兩部分。2002年開始的電力體制改革第一步是通過“廠網分開”建立區域電力市場、競價上網,打破省間和行業壁壘,在發電側開展公平競爭。但只在發電一端實現競爭是不充分的,只要供電側電網企業輸配電的壟斷經營存在,這場電力改革就仍是一次不徹底的革命,因此必須實現“輸配分開”,打破目前多數地區輸配一體的模式,在配電端引入競爭。如此競爭格局下的供電模式有兩種:其一是通過競價上網形成電價;其二是通過大用戶直供形成電價,過網費則由國家規定。

  因此,直購電試點將有助于探索輸電和配電的分開,促進電網公平開放,在售電側引入競爭機制,完善電力市場建設。

  上世紀80年代末,美國和英國率先進行了電力工業管理體制改革,成功地把過去對發電、輸變電和供配電環節上的壟斷管理體制改變為競爭體制,取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目前,英國和美國電力工業管理體制競爭化改革的模式已風靡全球。

  在計劃體制下不可能實現的本地區有電不用,而從其它地區買電,在電力輸配終端放開之后則完全可能成為現實。其關鍵在于,在輸變電環節,確立大電網之間市場開放、市場準入的規則,建立透明公開的輸變電過網費用計算公式。一個電網可以向其它電網報價競爭,銷售電力,同時也必須允許其它電網將價格更低的電力銷售給自己區內的企業。而本地的電網經營企業,會由于外來電力占領市場的威脅不得不努力降低輸變電成本,降低銷售價格,做好服務工作,使經濟杠桿更精確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而在電力的終端銷售環節,實行供電商在各供電區之間的市場準入,通過頒發供電許可證,培養更多的電力零售商,實行競爭。

  英國在供配電環節改革進程中,采取了根據用戶變壓器的容量,從大用戶到小用戶,在數年內逐步實行終端用戶選擇供電商的制度。到1998年6月,所有電壓等級的電力消費者均可以自由地選擇供電商。

  而在這些交易中,電網完全成為一個輸電公司,它就好比一條高速公路,各運輸公司通過這條路來運送旅客和貨物,并支付一定的道路使用費。

  用戶與電廠的選擇也都是多樣的,它們可以選擇通過電網交易,也可以直接簽訂直供電合同,而最終誰的電價便宜,誰的服務更安全穩定,誰就能在市場中得到承認。

  不過對電網來說,直購電方案一旦試點成功并推而廣之,勢必會大大降低電網公司的收益。以國家電網公司為例,由于農網還貸成本壓力較大和電費欠費現象存在,可能會繼續擴大虧損面。但對此也有不同觀點:推廣直購電試點,盡管會暫時加劇國家電網的虧損,但客觀上也刺激電網公司提高效率,進行更深入的改革。

  這或許是管理層更深的良苦用意。

  解讀“直購電”

  其實,較大用電量的用戶與配電網直接供電的嘗試此前在國內已經出現。作為當地政府為吸引外資而精心拋出的“優惠條件”的一部分,當年的葛洲壩電廠就曾向坐落于宜昌市的幾家較大的外資企業直接供電。

  在其他地方,秘密進行或者走“自備”道路的也不少,甚至引起了訴諸法庭的軒然大波。

  為此,國務院2002年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十五”期間,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發電企業向較高電壓等級或較大用電量的用戶和配電網直接供電的試點工作。2004年4月,國家電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了《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

  按照規定,大用戶直購電一般是通過公用電網線路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確需新建、擴建或改建線路的,應符合電網發展規劃,由電網經營企業報批、建設和運營;大用戶已有自備電力線路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經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電網經營企業進行安全校驗,并委托電網經營企業調度、運行,可用于輸送直購電力;非配電企業的大用戶直購的電力電量,限于自用,不得轉售或者變相轉售給其他用戶。配電企業銷售直購的電力電量,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政策。

  這表明,國家雖然推行直購電試點,但是并不鼓勵新建供電線路向用戶供電,而是強調用戶必須使用公用電網線路向發電企業購買電力,以避免出現部分專家所擔心的“電網肢解,無序建設,造成電網建設混亂”,體現出國家堅持電網的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的意愿。

  而直購電的電價標準,相關規定的基本原則是由雙方自主協商,并合理確定輸配電價。輸配電價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計稅、公平負擔”的原則制定。電力價格由發、輸、配、送四個環節的價格組成,目前,輸、配、送三個環節的電價由電網企業一體經營。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電價改革方案》,我國電價改革的長期目標為:發、售價格由市場制定;輸、配價格由政府制定。試點的價格核算體現了國務院辦公廳《電價改革方案》的主要精神。

  不過對只有大用戶才能直購電的做法,也有專家表示,作為一項行業的規章或管理辦法,沒有道理規定只有大用戶才可以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企業,還是事業單位、政府機構,或者個人消費者,只要滿足要求,符合法律規定,保證當事各方利益,無論大小,都應該可以進行公平交易。

  一直在中國做熱電產業的太平洋頂峰公司則表示,直供電應該在一些熱電廠優先展開。隨著技術的發展,分布式能源設備在國際上的快速應用,以及信息控制和計量技術的發展,企業大小已經根本不是問題。雖然熱電廠的規模比較小,但在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如果允許熱電廠對其用戶直接供電,不僅可以實現就近供電減少網損,而且熱電同步可以大大提高供熱機組的發電效率,降低發電和供熱的能耗,具有很好的社會效益。

  直供電面臨著法律困境

  目前業內對“直接供電”存有很大爭議。有專家認為,直接供電,電網方面只能改為收取“過網費”,無疑可以降低很大一塊成本,對用戶非常有益。但也有專家認為,降低成本,不能危及安全。一旦出了事故,是讓電廠來“買單”,還是讓用戶來“買單”?

  更重要的是,目前直供電面臨著法律困境。

  法律人士分析說,作為國家電監會、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的《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從法律效力上說,只是一種政策性文件,而目前相關的法律規定卻與之相悖。

  首先,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沒有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的情況下向用戶供電屬違規行為。直購電雖然有相關政策為依據,但是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持。電網經營企業因此處于兩難境地,在電力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應當配合《暫行規定》,但是這顯然又違背了現行法規。電力管理部門也同樣如此,按照《電力法》的規定,對于越過電網經營企業向最終用戶直接供電的行為應當制止,并給以相應的行政處罰;而在現實中,電力管理部門恰恰是直購電政策的執行者。

  其次,目前的電費結算方式都是各發電企業與電網經營企業結算,電網經營企業又與各類用戶結算,電網經營企業一般都承擔著用戶拖欠電費的風險。如果大用戶直接向發電企業購電,又通過電網輸送的話,在出現拖欠電費、竊電、違約使用電能等情況時,由誰來行使用電檢查權?誰來承擔拖欠電費、竊電的經濟損失?法律責任如何界定?

  這些問題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規都無法確定,尤其當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相關責任更是無法界定。傳統的人身觸電賠償原則之一是電力設施的產權歸責原則,即誰所有誰負責。但是在直購電模式下,無法應用此原則。

  現行的《電力法》是1994年制定的,目前已顯露出種種不適應社會經濟關系變化及電力市場化改革需求的問題,諸如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電力行政執法問題,電網調度管理的公開、公平、公正問題,電力市場的建立與運行、電價與電費的確定原則,供用電秩序的維護,法律主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修改《電力法》,清除不符合市場化改革的種種規章制度,已經成為電力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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