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號消費警示:不如實填寫維修單不合法
本報訊記者廖方通訊員陳才興報道:昨天,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召開信息發布會,會上發布了2005年第1號消費警示,其內容為:維修公司不如實填寫維修單是不合法行為。根據《關于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憑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記錄和證明,由銷售者負責為消費者免費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
產品或者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退貨……”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一張小小的維修單,卻是消費者要求經營者履行“三包”責任和義務的法定憑證。如果沒有維修單或者維修沒有記錄,消費者就沒有依據提出退、換貨的要求。對此,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秘書長李永強表示,維修公司不如實填寫維修單,除了公司管理不規范之外,就是為了要逃避“三包”責任,所以故意不提供真實維修記錄。而《消法》第八條賦予了消費者對所購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案例]
2004年6月2日,張女士在某大電器商場購買了一臺價格近2萬元的彩電,這臺彩電在當月就發生圖像顯示故障問題,無法通過修理解決。6月30日,商場按“三包”規定為其更換了一臺新機,但是在同年9月份,新機又發生了圖像歪斜的故障。維修公司在上門維修后,在維修單上寫上了“更換燈泡、高壓板、數碼板”。經過這次維修,故障仍然沒有完全消除。經催促該品牌的維修部再次上門第二次維修。當張女士要求師傅填寫維修單的時候,師傅告訴她,因公司事先有交代,不能在維修單上留任何字據,如果有問題可以隨時打電話上門維修。然而在該電視機又出現故障后,張女士對該品牌失去信心,要求退貨時,卻因為沒有二次的詳細維修記錄被商家拒絕。
(金陵/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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