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明確適用稅法問題 企業虛報虧損將被罰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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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5日 06:35 北京青年報 | |||||||||
本報訊 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出通知,進一步明確企業虛報虧損的稅務處理問題。企業虛報虧損,將依照《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處以罰款。稅務總局1996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補稅罰款問題的批復》停止執行。 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
對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4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作者:齊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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