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 (記者張培娟)今后,故意虛報虧損來逃稅的企業一旦被發現將視作偷稅,最高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倍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虛報虧損的稅務處理問題。
所謂企業虛報虧損,是指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申報的虧損數額大于按稅收規定計算出的虧損數額。業內人士介紹,由于虛報虧損轉移利潤可以逃避國家稅收,有
一些企業通過少報銷售收入或增加賬面虧損來避稅的現象比較嚴重。國家稅務總局的一個抽樣調查顯示,六成以上的外企存在非正常虧損,虛虧實盈。稅務專家一針見血地指出:不少外資企業虧損是假,避稅是真。
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明確規定了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的稅法。通知規定,對企業故意虛報虧損,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3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還規定,對企業依法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優惠年度或處于虧損年度發生虛報虧損行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4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業內專家表示,國稅局的通知是以法律的形式把企業虛報虧損的處理方式明確下來,使稅務機關在處理這樣的事件上有法可依,以后企業再以虛報虧損的方式偷、漏稅就很困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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