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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之路·政商新局)非政府組織 社會自治的軟肋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3月14日 12:23 金羊網-民營經濟報

  本報特派記者 譚茜琛、施建、葉紅菱、王素慧 北京報道:溫家寶總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堅決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社會組織和中介機構,充分發揮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商會和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可是現行的一些規章、制度和條例都是與溫總理在政府報告中的要求有相悖之處,不僅不讓分開,而是要求政府部門去“主管”這些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和商會。例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
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都規定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否則,不予登記。因此,要推動政府轉變職能,完成政事分開,必須認真清理、修訂阻礙政府轉變職能的現有法規和條例。對于這個問題,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會長保育鈞認為,隨著市場化的推進,社會上各類團體、協會和中介組織會越來越多,不可能都要求他們都去找一個政府部門做“婆婆”;政府部門名曰“主管”實際上什么也管不了,除了收取管理費用或安排自己的富余人員之外,基本上不“主”不“管”。眾多社會團體和行會、商會、以及中介組織,也不可能對每種社會團體都立一個法。即使立法機構晝夜不停地工作也趕不上立法需求。保會長建議,參照市場經濟國家的做法,把各類社會團體、協會、商會和中介機構組織分類,一類是政府組織,一類是非政府組織。屬于政府組織的,按政府既有規則條例去辦管理;屬于非政府組織的,專門為它們立一個法———《非政府組織法》。保會長進一步解釋說,制定《非政府組織法》還需要做到以下三點:

  一、

  轉變觀念,不要望文生義,把“非政府組織”錯誤理解為“無政府組織”或“非法組織”。國外有許多非政府組織,聯合國也有非政府組織機構。事實證明,它是“小政府、大社會”的必要條件。

  二、

  民政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組織專家對非政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法》進行研究論證,逐步求得共識。

  三、

  在認識趨于一致的基礎上,啟動立法程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政府組織法》。

  四、

  在此之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暫行條例要進行清理修訂,取消必須有上級主管部門或主管單位的規定。(觀宇/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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