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在其網站上公布了一個新的公司治理指引——《OECD國有企業公司治理指引(草案)》。春節前后,我花了許多業余時間將這個文件逐字逐句翻譯成中文,在翻譯過程中感慨良多。
2004年底、2005年初,中國證券市場成了現今中國口水最多的是非之地。政府用心良苦、輾轉反側、掏盡了肺腑,但仍然里外不落個好,不僅市場不見好起色、股民也不給好臉
色。政府想盡辦法給市場政策、給市場趨動資金、給市場密集利好;但市場上關注的是股權分置、國有股流通、券商生存環境、股民利益受損;建言者談論的是證券產品創新、資本市場外包、本土市場窒息……
落實“國九條”成了爭相推趕各類資金和機構入世、爭相推出新的市場產品上市、爭相提出各種成熟不成熟的規章制度、爭相發表意見建議觀點積怨……等等這一切應景招數的最時髦的金字招牌。
為什么中國證券市場的參與者、組成者會在共同磕磕碰碰維持了這個市場十幾年以后,會在預期上、認識上和行動上,出現這樣紊亂的“布朗運動”—一種物質不規則運動的物理現象?
西諺說:足球場是一個社會特征的最好反映。
套用此話不盡恰當地概括:中國證券市場是當今中國社會特征的最好反映——利益沖突、權力尋租、行政干預、無視和損害最基本觀眾(股民大眾)的利益、不保障也不補償對投資人所造成的損害……
證券市場,按照學術化的語言來定義,就是寄托信用的金融衍生產品的市場。
現在的中國證券市場所存在的根本問題,其實并不完全是股權分置的問題、也不完全是產品創新的問題、更不是保險(社保、QFII、年金)資金入市的問題……證券市場的問題是一個長期沒有預期、信用寄托失常的問題。
這是一個政府和國家公信力被政府本身、以及政府行政監管部門長期預支、透支,所產生的社會信用空洞化結果;從社會層面上講,也是民眾信用寄托失衡,民間資本所信失當、所托非人,從而產生的國家失信于民的背離狀況。
政府和國家公信力的下降,是證券市場諸多問題表象背后的深層原因之一。
有人說:政府治理是綱、公司治理是目,綱舉才能目張。所言極是。
在證券界,證券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治理問題要求十分嚴格,但是對人對己卻不是一個標準。所謂公司治理,最核心的就是兩條:一是權力要有制衡和監督;二是充分完全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關于政府部門,在《OECD國有企業治理指引(草案)》中用了這樣幾個單詞:“state body,Ministryoradministration”。在這個語境里,這三個單詞分別可以定義為“政府(或國家)機關、政府部門(但一般用于和市場沒有直接關聯、沒有直接行政監管權力的部門)和政府行政監管部門(與市場有關聯、可能產生利益相關)。
我們從改革一開始起就嘈嘈咂咂著要政府退出市場、要政府維護公共利益,但改革二十多年以后,“由于國家機構的規模、行政監管部門的慣例和傳統,從而導致產生一個新的過分強大的官僚層”(《OECD國有企業治理指引(草案)》注釋第42條)。這樣一個行政官僚層,不管他們是傳統的管理部門還是新的經濟增長點的監管部門,由于他們掌控著政府行政監管職能,和市場能夠高度關聯,甚至產生利益相關,所以長期以來自覺不自覺地就會采用“合法的行政干預權”和“規則制定權”來向市場預支國家信用,最終透支政府信用從而造成社會信用失衡。
既然政府行政監管層可以把市場所有的控制手段都收歸、壟斷在自己手里,把老百姓掏血汗錢買下的東西是否值錢的標準都由自己說了算。
既然中國二十多年的改革一直采取沒有錢就給政策的習慣做法,在關系到政府公信力的行政監管機構——特別是原來計劃經濟時代沒有的、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出現的經濟部門的政府行政監管機構——在它們的監管費用來源的制度安排上也貌似公正地采取這種會導致損害政府公信力的做法……
那么,要政府徹底退出市場并不十分切合實際。
更為現實的做法應該是,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讓政府、特別是政府行政監管部門接受監管。不僅是他們的權力要受到制約、他們的行為也要受到監督;不僅要使之受到政府內部不同監察部門的監控,更應該有制度安排使之必須接受外部的、甚至是全社會的監督。要把這視同于政府必須履行的一項重大的公共政策責任或目標。
要做到這一點,首先是政府行政監管部門采用和他們要求監管對象做到的相同、或更高的信息披露標準。《OECD國有企業治理指引(草案)》中對于非競爭性領域的國有企業、或者是承擔著公共社會政策義務的國有企業,要求他們執行比一般國有企業、甚至比私有企業更高的信息披露標準。“因為公眾是最終所有者,所以國有企業應該至少像公開交易的企業一樣透明。所有的國有企業,無論它具有什么樣的法律地位、即使它不上市,也都應該按照最高會計和審計標準進行報告。”(見《OECD國有企業治理指引(草案)》注釋142條)國有企業“應該像履行重要的公共政策責任或目標一樣,來按照國際上最好的標準披露財務與非財務的信息。”(見《OECD國有企業治理指引(草案)》正文第五章D.)
這些要求可以同樣引申到政府本身、特別是代表政府直接和市場關聯的行政監管部門。既然對于他們來講,“改善國有企業治理是一個重要的公共政策目標,就像政府應該制定政策改善國有企業效率一樣。”(見《OECD國有企業治理指引(草案)》導言6.)同樣的,他們要求監管對象做到多少,他們自己就應該做到更多。
《老子》49章曰:“百姓皆屬耳目,圣人皆駭之”。
如果政府行政監管部門自己首先做到了充分及時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話,政府行政監管部門的權力制衡就做到了一半。
政府的功能之一就是防止利益團體剝奪公眾利益。如果政府行政監管機構不可避免地因為他們與市場的密切相關而不由自主地表現出利益團體的行為特征,那么,要恢復政府和國家公信力——讓政府、特別是政府的行政監管部門“Tietheirownhands”(管住自己的雙手)、重新代表和維護起公共利益的責任和義務,就應該從政府治理開始做起,從權力的制衡和信息的公開做起。
當然,這還僅僅是一個開端,我們這個轉型中的社會除了政府治理以外還需要得更多,用OECD所采用的一個詞來表達,那就是“Publicgovernance”(公共治理)。用更高的透明度、更強的權力制衡、更公正的利益分布、更和諧的社會形態……來使得公眾信有所托、使得社會公信力得以恢復、使得國家信用進入良性循環。
如果這樣,不知道還有什么市場問題、利益問題不能找到適當的辦法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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