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吳穎)“現行的《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存在十大問題渴盼解決。”在昨天舉行的“2005中國消費維權論壇”上,國家工商總局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劉小平表示,《消法》需要進一步完善消費維權制度和增加執法可操作性。
首先,適用范圍是目前《消法》執行中遇到的一個突出問題。劉小平指出,《消法》起草時,醫療、教育、住房等領域不屬于經營性質,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領域很大
程度上開始收費提供服務,具備了經營的特征,這些領域的經營行為應當適用《消法》的一般原則。
權利范圍問題是劉小平指出的第二大問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網絡經濟的出現,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權利已超出《消法》中規定的9項權利的范圍,特別突出的是為謀利擅自泄露消費者個人隱私的現象屢見不鮮。
其三,維權途徑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關鍵問題,但《消法》為消費者提供的5種維權途徑不能有效發揮作用,需要改善現行仲裁制度,或建立靈活的行政裁決制度和小額消費糾紛的審判制度。
其四,《消法》中對于發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沒有做專門規定,消費糾紛發生需要商品檢測,如果這些工作要消費者去做,高額的檢測費往往超過糾紛商品本身的價格,使消費者望而卻步;即使通過商品檢測鑒定查明了問題,經營者也有可能以種種原因不承認檢驗結論。這是目前消費糾紛解決難的一個重要原因。
其五,《消法》中對若干經營者的重要義務都沒有設定違反義務的行政處罰條款,致使這些義務形同虛設,經營者很容易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此外,《消法》在另外五個方面不夠完善,從而使消費者維權遭遇困境,亟須改變:應建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綜合協調機制,進一步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政部門的各項具體職責;在規定銷售者負有承擔先行賠償義務的同時,應明確消費者對賠償主體的選擇權;應優先保證消費者的賠償金;執行《消法》的行政措施主要應包括案件的強制性調查權和控制危害后果的應急措施;應完善現行消費糾紛的訴訟程序,建立適合于解決群體消費糾紛的訴訟程序,賦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代表消費者利益和國家利益提起訴訟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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