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資函〔2004〕184號
天津市人民政府:
你府《關于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展用地的請示》(津政報〔2003〕15號)及有關資料收悉。經國務院批準,現函復如下:
一、為促進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其開發建設力度,同意調整并擴大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范圍。
二、同意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規劃面積49704平方公里,經核實擴區四至范圍為:東至中心莊干渠西邊界、南到京津塘高速公路、西至中心莊路、北到鐵路東南環線和楊北公路。調整后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總體規劃面積為379704平方公里。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建設必須符合天津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三、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大發展規劃用地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要堅持“三為主,一致力”的辦區方針,做好建設規劃,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依法補償安置失地農民。注重產業結構調整,以興辦新型工業項目和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主,不斷提高吸收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努力建設完善優質的綜合投資環境,增強國際競爭力;充分發揮窗口、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促進天津市經濟工作的健康發展。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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