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資函〔2004〕200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府《關于擴大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模的請示》(閩政文〔2003〕381號)及有關材料收悉,經國務院批準,現函復如下:
一、為促進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可持續發展,加快其開發建設力度,同意調整并擴大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規劃范圍。
二、同意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大發展用地規劃面積13平方公里,經核實擴區四至范圍為:閩江南岸的南臺島劃出5平方公里:東至三環路、西至前橫南路、南至林浦路、北面以閩江岸線為界;長安劃出6平方公里:東至閩江邊、西至羅長高速公路、南至亭江鎮東街山、北至官頭鎮界;瑯岐劃出2平方公里:東至環島路、西至閩江邊、南至閩江碼頭進島路、北面以規劃道路為界。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發展建設必須符合福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
三、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在開發建設中建設必須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實現經濟體制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認真總結經驗,更加注重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更加注重引進技術和開發創新,更加注重開發項目的質量和效益,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防止盲目追求數量和規模,努力提高發展水平。
福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擴大發展規劃用地后,必須按規定程序履行具體用地報批手續。要堅持“三為主,二致力,一促進”的辦區方針,即以提高吸收外資質量為主,以發展現代制造業為主,以優化出口結構為主,致力于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致力于發展高附加值服務業,促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向多功能綜合性產業區發展。要嚴格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做好建設規劃,合理、集約、高效利用土地資源,依法并按照國務院〔2004〕28號文件要求補償安置失地農民。注重提高吸收外資的質量和水平,努力建設完善優質的綜合投資環境,增強國際競爭力;充分發揮窗口、示范、輻射和帶動作用,促進福州市各項工作的健康發展。商務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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