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 華/文
爭議的焦點在于,《公司法》是否應包含大量國企改革條款,修訂時是刪去還是保留,其中,關于是否保留“國有獨資公司”這一章節的爭議尤為激烈。所謂《公司法》是“大改”還是“小改”,癥結主要在此。在法學家看來,這意味著是選擇一部過渡性法律,還是選擇一部有普遍適用性的商事《公司法》。
專家李曙光對目前草案中仍保留“國有獨資公司”持不同意見,“仍有太重的非市場印痕,從大的角度看,這次仍是一次過渡性修改,只是中小改的思路!
專家趙旭東則表示,“目前的修訂已超出最初預期。在目前情況下,在原有法律的基礎上有這樣大的沖破,雖然離法學家的理想設計仍有距離,但已是相當理想的結果”。使他感到遺憾的是一些改動仍沒有完成:三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商合資企業、外商合作企業仍未能統一納入《公司法》的范疇,“同樣性質的企業適用不同的法律,享受不同的待遇,僅僅由于投資者身份不同,這有悖公平原則”;國有獨資公司沒有與一人公司融合,也難以稱之為平等;再則,關于關聯企業的規定近乎空白,也需要加以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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