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墨
正在舉行的“兩會”上,部分政協委員報送的《關于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的提案,成為今年政協熱點提案。日前,國務院有關部門雷厲風行,在大會期間就召集專門會議對該提案進行了研究和論證,并取得有益進展。
與會人員充分肯定了調解在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調解法》是響應黨中央提出的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指示精神的具體舉措。
全國政協提案委的委員暨調解立法提案人指出,我國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大力促進調解事業的發展,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助于我國應對加入WTO之后的挑戰。目前,有關調解的法律規定的分散、籠統,存在著不確定性,缺乏操作性,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統一的調解法。
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參會人員突出強調,商事調解迄今為止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加以規范,這是不符合我國對外經貿與合作的發展需求的必須立法予以解決。
司法部的參會人員也指出,現行的《人民調解組織條例》已經遠遠落后于調解實踐的發展,急需通過立法對調解加以系統的規范。中國貿促會的與會人員指出,現在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其中仲裁和訴訟已經發展得很成熟,有專門的訴訟法和仲裁法中以規范,而調解在操作方式上尚有欠缺,還有待明確的法律規范。
參會人員認為,制定調解法已具備諸多的有利條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最新頒布實施了關于調解的兩個司法解釋,人民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商事調解等各種類型的調解多年來的實際工作,在各自的領域里既打下了良好的公眾基礎,也摸索總結了許多新經驗,為調解工作的立法提供了翔實的基礎。
會議還就立法模式及立法名稱進行了探討。是把現有各種調解規定統一在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之下,還是在“民間調解法”之下,將人民調解、商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等各種類型的調解集中加以規范;是建立一部程序法還是實體法抑或兼而有之,均需慎重定奪。
《市場報》 (2005年03月11日 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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